釋函詢因案遭核處禁制出港之漁船在執行處分期間可否免予徵收漁港管理費案(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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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0年06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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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0年5月7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漁一字第1101314725A號函停止適用
一、查漁港主管(或代管)機關應向漁港基本設施使用者收取管理費,為漁港法所明訂。揆其立法旨趣,漁船船主其所有漁船只要使用漁港基本設施,即應向漁港主管(或代管)機關繳交管理費,殆無疑義。又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訂定「漁港管理費收費類目及費率標準」第四條規定,其免徵或減徵漁港管理費之情事,亦未含括漁港基本設施使用者(即漁船船主)因其所有漁船之不法行為,經主管機關收回執照或司法機關限制出港,得免除收取管理費之規定。
二、本件因漁船違規經主管機關核處收回執照或司法機關禁止出航,係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就該漁船違規情節所為之行政處分或司法處置,與漁港主管(或代管)機關就該船使用漁港基本設施所收取管理費應無關涉。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八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九○)漁四字第九○一二○六九三二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