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漁船設籍於屏東縣琉球新漁港及小琉球漁港之漁船船主得申請僱用大陸船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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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4年0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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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2月13日
發文字號:農授漁字第1041202349號
主 旨:公告漁船設籍於屏東縣琉球新漁港及小琉球漁港之漁船船主,得申
請僱用大陸船員,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臺灣地區漁船船主境外僱用及接駁暫置大陸地區漁船船員許可及管
理辦法第 6 條
公告事項:漁船設籍於屏東縣琉球新漁港及小琉球漁港,其漁船船主得申請僱
用大陸船員,惟所僱用之大陸船員不得隨漁船進入前揭兩處漁港或
未劃設暫置場所之漁港,應直接進入東港鹽埔漁港或其他設有暫置
場所之漁港,並將大陸船員暫置於岸置處所或於暫置區域原僱用漁
船暫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