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在修造船廠內,第一類漁港區域內禁止船體切割或船體研磨之行為(廢止)
- 修改時間
- 113年0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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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1061316870號公告修正
中華民國113年3月21日農業部農漁字第1131562711A號公告廢止,並自即日生效
主 旨:修正「除在修造船廠內,第一類漁港區域內禁止船體切割或船體研磨之行為」,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漁港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五款。
公告事項:
一、宜蘭縣烏石漁港、南方澳漁港;基隆市八斗子漁港、正濱漁港;新竹市新竹漁港、臺中市梧棲漁港及臺南市安平漁港七處漁港區域,除在修造船廠內,禁止船體切割或船體研磨之行為。
二、違反前點規定者,依漁港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處行為人或其雇用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停工;屆期未辦理者,按日連續處罰。
(修正前規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1051315998號公告
主旨:訂定「除在修造船廠內,第一類漁港區域內禁止船體切割或船體研磨之行為」,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漁港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五款。
公告事項:一、 本會基於維護第一類漁港之安全、環境衛生及避免港區污染,特依漁港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公告旨揭禁止之行為。
二、 違反旨揭行為者,依漁港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處行為人或其雇用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停工;屆期未辦理者,按日連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