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局訂定漁港港區場地使用管理注意事項(88.03.19)
- 發佈日期
- 88年0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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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八年三月十九日,號數:七十五
本文:漁業局訂定漁港港區場地使用管理注意事項
台灣省政府農林廳漁業局為發揮漁港港區場地使用功能,並使各代管縣市政府有相同準則,特訂定「台灣省第一類、第二類漁港港區場地使用管理注意事項」請各縣市政府依本注意事項辦理,其內容如下:一、凡有關推展全民體育、社教活動及各項慶典,其內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規定申請使用漁港港區場地。
(一)具有宏揚中華文化或教育性之社教活動。
(二)民俗及各項慶典活動。
(三)學術及各項藝文活動。
(四)公益活動。
(五)教育訓練活動。
(六)經管理機關認可之活動。二、申請使用場地應於活動二週前以公函或書面向漁港管理機關申請,詳附活動說明書,包括場地借用範圍、活動性質、安全管理措施及場地清潔維護之各項內容。
三、場地使用單位應負責使用期間之清潔維護及安全秩序,並向縣市政府申請同意活動所產生廢棄物視為一般廢棄物清理或委託當地漁會清理。
四、使用及港區設施之水電時,使用單位應酌負擔增加之水電費。
五、使用場地應繳交保證金( 廣場一公頃以下二○、○○○元,每增加一公頃五、○○○元,設施一○、○○○元,並得視情況增加 ),於使用完畢後一週內無息退還,但使用單位或個人未將場地清理或恢復原狀或借用器材遺失、損壞,管理單位有權運用保證金代為執行,不足之數並追償之。
六、使用廣場四天( 含 )以上或使用設施二天( 含 )以上,應報本局同意後依規定辦理。
漁業局表示:依漁港法規定,本省第一類、第二類漁港,由省主管機關設管理機關,並置專任人員維護管理之。於省未設專責管理機關前,目前本省第一類、第二類漁港係委託當地縣市政府管理,請各代管縣市政府及使用漁港辦理活動單位依規定申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