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噸以上漁船安裝主機之最大馬力限制標準(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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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9年0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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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六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八八)農漁字第八八六七五四○四號公告,並溯自八十八年七月一日生效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7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字第1081329326A號令廢止
漁船噸級別 主機最大馬力數
二十噸以上未滿五十噸 馬力數:噸數×16+140
五十噸以上未滿一百噸 馬力數:噸數×10+440
一百噸以上未滿二百噸 馬力數:噸數×8.5+600
二百噸以上未滿五百噸 馬力數:噸數×3+1700
五百噸以上未滿一千噸 馬力數:噸數×2+2200
一千噸以上 馬力數:噸數×1+3200
另二十噸以下漁船由直轄市暨各縣市政府依主管權責逕行訂定。
一、漁業人依據漁業法第八條規定申請建造或改造漁船,其安裝主機之馬力不得超過左表所列標準,否則不予核准。
二、漁業巡護船、漁業試驗船、漁業訓練船及專營娛樂漁業漁船安裝主機之馬力不受限制。
三、高雄市政府及福建省政府得依主管權責訂定所轄二十噸以上未滿一百噸漁船安裝主機最大馬力限制標準,未訂定則應依本公告標準審核。
四、本會八十四年四月十二日八四農漁字第四○四○二九八A號公告,自本告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