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與人權行動計畫111年執行成果
- 修改日期
- 112年02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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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
一、本計畫經行政院於111年5月20日核定,期程自111年至114年,預計將投入經費約6億元,跨機關從7大策略多面向系統性的改善船員權益。
二、本計畫111年執行情形說明如下:
(一)落實勞動條件:已於111年5月20日修法將境外僱用船員最低薪資調高至550美元,並將逐年檢討調整;要求薪資需直接匯入船員指定帳戶或以現金支付,禁止透過外國仲介公司轉付;明訂船員最低休息時數與ILO-C188公約一致,且要求確實記錄船員工時。
(二)強化生活條件與社會保障:
1.已修法要新建漁船應符合ILO-C188之起居艙標準;修正船員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納入飲水及食物補給指引;110年已於國內港口設置7處船員岸上盥洗或休憩設施,111年再增設10處,並已設置4處岸電設施。
2.已建置「外籍船員互動服務平台」多國語言網站,公布外籍船員權益資訊、提供25處港口週邊船員相關設施資訊、公開遠洋漁船基本資料,並提供申訴管道。
3.已修法提高境外僱用船員一般身故保險金額為150萬元,明定醫療險實支實付不得低於30萬元;另提供死亡慰問金,並獎勵協助搜救漁船;要求遠洋漁船連續海上停留時間不得超過10個月,並透過漁業署監控中心監測。
4.透過開放作業天數或配額獎勵27艘漁船開放WiFi給船員使用,經調查遠洋漁船有提供船員WiFi計89艘;於111年12月22日訂定「遠洋漁船經營者提供非我國籍船員無線網路使用輔導措施」。
5.要求遠洋漁船甲板上工作之船員應穿著充氣式救生衣,並補助部分購買費用,111年已補助遠洋漁船2,799件、沿近海漁船323件。
(三)強化仲介管理:已修法要求國內仲介機構應先取得勞動部許可,合作之國外仲介應有來源國核准設立文件;所仲介船員發生人口販運或強迫勞動,且仲介業者未善盡應有責任者,或評鑑成績連續2年為丙等者,予以廢止許可。
(四)提升監測管理機制能量:
1.漁業署辦理公開招募勞動檢查員60名(已實際招募52名),大幅提升檢查頻率,除了漁船檢查,亦納入經營者及仲介處所檢查。111年執行檢查遠洋漁船351艘、經營者處所33處及仲介處所41處。
2.於111年8月8日公告「111年度漁船裝設監視影像攝錄影系統補助作業要點」,已補助25艘漁船裝設CCTV,刻研擬相關管理辦法,逐步推動遠洋漁船裝設,另研擬第三方驗證制度,補足國外港口檢查量能。
3.內政部已訂定「強化打擊海上人口販運案件合作機制」,強化機關權責分工與被害人鑑別、保護,並由各部會辦理教育訓練,提升第一線執法人員對被害人之鑑別能力。
4.漁業署已洽財團法人天主教社會慈善福利基金會附設海星國際移工服務中心同意辦理外籍船員安置事宜。
(五)加強權宜籍漁船管理:
1.已修法禁止我國人投資經營涉及人口販運或強迫勞動之外籍漁船,並禁止此類漁船進入我國港口;已於111年12月19日修正發布「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許可辦法」,要求權宜船之船員勞動條件與我國籍遠洋漁船相當。
2.跨部會研擬對進入我國港口外籍漁船之聯合檢查機制,111年完成檢查7艘權宜籍漁船。
(六)建立及深化國際合作:111年已2次與船員來源國、5次與市場國就船員勞動議題會商,包含於111年9月2日赴美國向美國勞工部說明我方提升漁業人權之推動進展,獲美方肯定亦盼我方能早日獲得成果;另印尼漁工工會於111年12月16日來臺與鮪魚公會及魷秋公會簽訂船員勞務合作協約內容包含船員訓練、船員/經營者溝通申訴機制(含WiFi設備)、培養幹部船員等。
(七)宣導共善夥伴關係:111年已辦理6場次船員關懷活動、4場次與關切人權之民間團體交流座談、68場次ILO-C188公約宣導、7場次人權教育或企業社會責任宣導;在國內透過新聞稿、刊物、漁業廣播電臺、新聞採訪、社群媒體等方式,將漁業與人權相關措施及進展向外界說明,另透過如委託刊登國外媒體、派員赴英國於海星教會百年紀念大會中報告、請駐外館處協助說明等方式,使國外瞭解我國保障及提升漁工人權立場與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