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汰建新船強化漁業經營體質計畫作業程序(89.01.13)
- 發佈日期
- 89年0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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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汰建新船強化漁業經營體質計畫作業程序
為因應國際日趨嚴格之環境保護、節約能源、船舶及人員安全管理趨勢,及我國即將加入WTO後,必須逐漸開放市場、調降關稅,漁產品所受之衝擊,漁業署於本(八十九)年一月六日公告「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提昇漁業競爭力-獎勵汰建新船強化漁業經營體質計畫作業程序」,對八十七年三月四日以後,該公告日期以前核准建造,且其汰建船齡在十五年以上之新建造漁船業者,予以補助部分費用,期能協助業者建造符合國際標準、高效率、低經營成本之漁船,改善漁業經營體質,提昇漁業競爭力。有意申請補助之漁船主可逕向船籍所在地之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申請。
漁業署表示,擬申請補助之漁船,應具備省能源設備、環保防污設備與漁船安全設備,亦即該等漁船之引擎(主機、副機)應為新品且應採用經濟部能源委員會公布之耗能合格機型,主機馬力數不得超過漁政主管機關公告之最大限值,以有效運用能源,節約經營成本;對引擎排放廢氣中NOx含量不得超過國際海事組織(IMO)規定,對於總噸數四百噸以上之漁船,更應裝設污油存放櫃及油水分離設備,俾落實環境保護政策;另為維護船舶航行與船上人員安全,該等漁船應依作業海域遠近不同裝設符合國際規範之無線電通訊設備,如航行警告電傳接收機(NAVTEX)、應急指位無線電示標(EPIRB)等高科技設備等,以強化海事安全資訊接收能力與遇險時警報發送能力。
至於經審查符合資格之漁船其補助計價標準係依漁船總噸數大小不同而有所區別,總噸數未滿二十噸之漁船,每船噸補助新台幣二萬元;總噸數二十噸以上未滿一百噸之漁船,每船噸補助新台幣一萬四千元;總噸數一百噸以上之漁船,每船噸補助一萬二千元,補助之上限為新台幣一千二百萬元。
據漁業署表示,提昇漁業競爭力計畫本年度為最後一年度,擬申請補助之漁船應於本年十月三十一日以前建造完成並領有漁業執照,且應於漁業執照第一次核發日起三十日內向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申請。鑒於本年度為計畫執行之最後一年度,該署表示倘因申請案件過多至預算不足支應時,將以申請先後順序核發,並呼籲符合資格之業者儘速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