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修改時間
- 101年0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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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
沿革
中華民國60年5月13日經濟部經(60)農字第09015號令訂定發布全文8條
中華民國63年5月2日經濟部經(63)農字第11125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63年11月29日經濟部經(63)農字第30596號令修正發布第1條至第5條、第7條、第8條條文
中華民國64年7月16日經濟部經(64)農字第16102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條
中華民國66年4月23日經濟部經(66)農字第10289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70年7月15日經濟部經(70)農字第28789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第4條條文
中華民國75年5月29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75)農漁字第3752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2條
中華民國87年9月7日行政院(87)台孝授三字第07469號令修正全文14條及名稱(原名稱:臺灣地區漁業發展基金設置徵收及管理運用辦法)
中華民國93年11月19日行政院院授主孝三字第0930007297B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95年10月30日行政院院授主孝三字第0950006310A號令修正第4條、第5條條文
中華民國 100 年 5 月 12 日行政院院授主孝三字第 1000002828A 號令修正第 4 條、第 6 條、第 10 條條文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125014346號公告第2條所列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起改由「農業部」管轄
第1條 為促進漁業發展,特依漁業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設置漁業發展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同條第二項及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2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隸屬於農業特別收入基金項下,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為主管機關。
第3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三、其他有關收入。
第4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獎勵水產校院畢業生上漁船服務所需之補助。
二、辦理漁業通訊改進及業務推展之補助。
三、辦理水產技術研發與服務推廣之補助及費用。
四、管理及總務支出。
五、其他有關支出。
第5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由農業特別收入基金管理會辦理之。
第6條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7條 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第8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9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第10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辦理分配。
第11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第12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