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型漁船貸款作業須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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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0年0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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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84年12月3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字第4041212A號令訂定
中華民國95年8月17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0951321756號令修正中華民國110年5月13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1101325274號令廢止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運用中美基金低利貸款,鼓勵業者建造符合漁船安全國際公約規定、安全性高、作業效率高、符合環保標準及節省能源之標準型漁船,訂定本須知。
二、貸款對象:經漁政主管機關核准建造之漁船總噸數在五十噸以上,船體結構及設備符合下列規範,且未曾申請省能源漁船貸款者:
(一)船體部分:
1.塑鋼(FRP)殼漁船:
(1)機艙、起居艙、服務空間及駕駛艙所有敞露表面最後積層應採用耐火特性之樹脂,或以耐火油漆塗敷,或以耐火材料保護之。
(2)梯道圍壁、起居艙空間內之走廊等之內表面,應以絕熱及構造達「已」級或「乙─十五」級隔艙之標準。
(3)滿載水線下之船體方塊係數不得超過○.七一五。
(4)輕船排水容積與船長、船寬、船深之乘積立方數之比不得超過○.四五。
2.鋼殼及鋁合金殼漁船:
(1)漁船內部起居艙空間、駕駛室等應採用防火或抗火材之結構,並參照一九九三年漁船安全國際公約辦理,至少應能抵抗火焰通過達半小時。
(2)滿載水線下之船體方塊係數不得超過下列數值:
1.二○○總噸以下漁船為○.七一五。
2.四五○總噸漁船為○.六八一。
3.七○○總噸漁船為○.六六一。
4.總噸數介於上述之間者,以內插法比例計算之。
(二)省能源部分:
1.所用主、副機應為新品且採用經濟部能源委員會公布之耗能合格機型,且其耗油率應比能源委員會公布標準值為低,且其廢氣排放標準應符合國際海事組織規定氮氧化合物排放標準,並取得證書者。
2.所用主機馬力數不得超過漁政主管機關公告最大限值。
3.應採用低轉數,大直徑螺槳。
(三)防污方面:
1.未滿四百總噸漁船未設置污油存放櫃者,應裝置油類排洩偵測管制系統、穢油水分離設備或其他防止海水油污之設備。
2.四百總噸以上漁船應置污油存放櫃,並裝置油類排洩偵測管制系統、穢油水分離設備或濾油設備。
(四)漁船安全配備方面:
應依照「漁船配裝全球海上遇險及安全系統設備表」,配備相關設備。
三、貸款額度:由本會視申請貸款情形決定。惟五十總噸以上未滿一百總噸漁船每艘貸款額度不得超過八百萬元;一百總噸以上未滿四百總噸漁船每艘貸款額度不得超過一千二百萬元;四百總噸以上漁船每艘貸款額度不得超過一千六百萬元。
四、貸款利率:以農業發展基金貸款利率(現行年息百分之二)計息。如有調整,於三月、六月、九月、十二月之一日機動調整。其中年息百分之一.九七五作為全國農業金庫手續費及呆帳準備。
五、貸款期限:七年。
六、擔保條件依銀行授信規定辦理。
七、還款方式:
(一)本金:寬緩期一年,第二年至第七年共六年分十二期平均攤還,第一期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一日攤還,每年還本日為六月一日及十二月一日。
(二)利息:第一期繳息日為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一日,以後每半年繳息一次,每年付息日為六月一日及十二月一日。
八、申請及審核作業方式:
(一)申請及複審期限:
1.申請期限:於九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或額滿為止。
2.複審期限:於九十六年四月三十日前完成建造及複審。
(二)初審:申請人應檢送下列文件向農委會申請:
1.填妥之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三份。
2.漁政主管機關核准建造之公函影本一份。
3.與造船廠簽訂之造船合約影本一份。
4.承造船廠開具之開工證明正本一份。(尚未開工者不得申請)。
5.漁船船圖及施工說明書正本各三份。施工說明除說明船體結構、設備等一般事項外,應參照前述船體規範,註明艙壁或隔間材質、最後積層所用樹脂及油漆等之種類與耐火性,並註明主機有無附減速器,俾憑審核。
6.其他規定文件。
(三)本會將初審結果函復申請人。
(四)複審:申請人於漁船建造完成裝妥相關設備後,檢送下列文件向農委會申請複審:
1.農委會初審結果通知函。
2.船舶檢查證書。
3.船舶檢查紀錄簿。
4.船舶登記證書。
5.柴油主、副機引擎輸出功率超過一百三十千瓦者,須提出排放氮氧化合物檢驗合格證書。
6.未使用有害環保防污漆及施工未採用有害環保防污防漆之證明書(宣誓書)及符合規定之證書。
7.其他規定文件。
(五)本會邀請專家學者及承造船廠管轄之港務局協助審查船體結構及設備是否符合上述規定。
(六)本會複審通過後函復申請人逕洽全國農業金庫申辦貸款,並將副本抄送全國農業金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