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漁民津貼於本(八十九)年三月二日前向漁會申領可追溯自八十七年十一月起計算發給(89.02.25)
- 發佈日期
- 89年0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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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漁民津貼於本(八十九)年三月二日前向漁會申領
可追溯自八十七年十一月起計算發給老年漁民若於八十八年九月四日前,因申領勞保老年給付時遭出會者而喪失甲類會員資格者,可於八十九年三月二日前至漁會辦理請領老農津貼。漁業署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已於八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以農輔字第八八一五九○二九號函公布修正「老年農民福利津貼申領及核發辦法」,依本項修正條文規定,原年滿六十五歲、已領取勞保老年退休給付並遭漁會要求辦理出會而喪失甲類會員資格之老年漁民,無須再加入漁會為甲類會員,即可申領本項每月三千元之老農津貼,惟需於八十九年三月二日前向漁會提出申領,始可以追溯自八十七年十一月起發放,漁業署強調事關老年漁民切身福利,且規定申請期限將屆,請具有資格之漁民朋友趕快洽所屬漁會辦理。
相關條文:
第三條之一 八十八年九月四日前,漁會甲類會員因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而出會者,視為具有前條漁 會甲類會員資格。第 十 條 本津貼之發放,自基層農、漁會受理申請日當月起算。
本條例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修正生效日起至本辦法八十八年五月二日修正生效日前之期間內,始具本條例第三條、第四條申請資格者,應自本辦法八十八年五月二日修正生效日起三個月內補辦申請;其津貼之發放,自符合申請資格當月起算。逾期申請者,自所屬基層農、漁會受理申請當月開始起算。合於前項申請資格而於本條例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修正生效日後至前項寬限期屆滿前死亡者,得由其法定繼承人於申請人死亡日起六個月內,檢附共同委任與切結書、申請人死亡登記戶籍謄本及委任人、受任人戶籍謄本,補辦申請手續。
依第三條之一取得申領資格條件者,得於本辦法八十八年十二月二日修正生效日起三個月內提出申請,並追溯自符合申請資格當月發放。逾期申請者,準用第二項規定。合於第三條之一之資格條件而於本辦法八十八年五月二日修正生效日後至本辦法八十八年十二月二日修正生效日起三個月期間內死亡者,準用前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