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漁業法修正草案之審查,漁業署呼籲國人勿再投資經營違法、未繳報告、未受規制(IUU)之權宜國籍漁船(89.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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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9年0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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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本(十九)日表示:配合漁業法修正草案之審查,漁業署呼籲國人勿再投資經營違法、未繳報告、未受規制(IUU)之權宜國籍漁船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表示,聯合國及各國際漁業組織近年來呼籲各國處理違法、未繳報告、未受規制(IUU)漁船問題,大西洋鮪類保護委員會(ICCAT)去(一九九九)年年度委員會議中,基於目前權宜國籍漁船實際經營者多為我國人,要求我國積極協助處理IUU之權宜國籍漁船問題。繼之印度洋鮪類委員會(IOTC)亦於第四屆年會決議,請會員國拒絕權宜國籍漁船所捕漁獲物之卸魚及轉載,並請各國向其國民宣導勿購買權宜國籍漁船所捕之漁獲物。
依據國際法,我國人經營之權宜船管轄權在船旗國,我國並無權力管理,我國於各種國際場合雖一再強調以上立場,惟國際間一再將焦點放在我國,指責權宜國籍漁船係大部分由我國人經營,且破壞國際漁業管理規範,並表示我國若不積極協助處理解決,對我國漁業國際地位會有不良影響,甚至損及我合法業者之捕魚權益,據觀察此一狀況已有愈形惡化之勢,近
來日本藉其係鮪魚生魚片主要進口國,其政府要求進口業者拒買權宜國籍漁船漁獲,進口業者也公開發布新聞表示配合。在今年各區域性國際漁業管理組織及FAO、APEC等國際組織均安排各項會議討論如何杜絕IUU漁船,因此,有IUU行為之權宜國籍漁船均將無經營空間,呼籲國人勿存僥倖心理,投入經營權宜國籍漁船,尤其從事IUU行為。漁業署說明,國際漁業管理所謂權宜船問題,係指權宜國籍漁船經營者為達到可以經營漁業、擴大經營規模及降低經營成本等商業利益目的,乃購買中古漁船或建造新船並將其漁船註冊在無漁業管理或管理鬆散之國家,以規避其母國較嚴格之管理法令及國際漁業規範,進而變成違法、未繳報告、未受規制(IUU)之漁船。雖然,真正要檢討的應該是IUU而不是權宜國籍漁船,不管漁船是否為權宜國籍都不應有IUU的行為,而國人經營權宜國籍漁船規避我國實施多年建造漁船汰建制度,又不遵守國際漁業組織訂定之繳交漁獲報告及漁獲配額限制等管理規範,造成漁業資源評估誤差,傷害國際漁業資源合理利用機制,故經營權宜船成為IUU不僅破壞資源管理制度,並且破壞我國漁船建造管理制度。
漁業署進一步說明,由於國內法令規定原則不准外國漁船輸入我國,再加上目前各類漁業經營相當困難,部分漁業團體反對外國籍權宜國籍漁船轉入成為我國籍漁船而加劇競爭。惟衡諸國際間因權宜船問題對我不利之批判日熾,甚至要脅可能損及我合法業者之捕魚權益,加上權宜國籍漁船不受規範,破壞資源管理與不公平經營競爭,我國若能提供管道供在台灣建
造國人經營之權宜國籍漁船轉為我國籍,使其納入正常管理體系,不僅協助國際解決問題,維護我國負責任捕魚之國際形象,確保我鮪釣漁業既有作業權益,也是最符合國內業者整體利益之作法。漁業署強調,該署正依循農委會於本(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公告「在台灣地區建造國人經營之非本國籍一百噸以上延繩釣漁船申請輸入登記作業程序」規劃後續輔導措施,其中主要原則包括:(一)在上述公告日之前已建造完成下水且完成輸出之漁船方可納入輔導對象。(二)權宜船回籍不能影響國內原有合法鮪釣船權益。(三)權宜船轉籍時,須顧及目前國際間對於漁撈能力已有所限制,不宜擴大我鮪釣業船隊整體規模,因此,轉籍漁船須至少取得一艘一百噸以上之鮪延繩釣漁船汰舊建噸位。(四)轉籍漁船須不得在已無作業空間之海域作業:如大西洋已實施漁獲配額管理,且國內已有前往大西洋作業船數限制。該署呼籲國人勿再投資經營違法、未繳報告、未受規制之權宜國籍漁船,以維護我國際形象,確保我整體業者權益。
聯絡人:遠洋漁業組吳科長信長
Tel:23497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