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強化水產加工智能設備示範場域補助作業規範
- 修改日期
- 112年0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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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
112年度強化水產加工智能設備示範場域補助作業規範
一、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漁業省工機械化及設備現代化計畫」。
二、目的:提升國產水產品加工量能,協助轄區漁業青年、漁民等進行加工,建構水產加工之省工、智能化設備示範場域,引領產業升級,增加產業使命感。
三、申請期間:公告日起至112年5月31日止,函送所屬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以郵戳為憑)。
四、辦理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以下稱漁業署)。
五、申請資格及條件
(一)申請者資格:
- 從事養殖、契作、加工或理集貨之漁民(業)團體與農企業等成立之合法水產加工廠、處理廠(場)。其中,農企業定義為從事農漁業生產,具公司或商業登記,營業項目含漁業產、製、儲、銷、加工等。
- 申請單位營運之水產加工廠、處理廠(場)域之土地及建築應屬合法使用,並符合用地編定之用途。倘土地所有權人與申請單位不同時,應檢附土地所有權人同意使用證明文件或租賃契約書,並經法院公證,同意使用證明文件或租約應於有效期限內。
(二)引進省工、智能化加工設備處理、集貨包裝、搬運等設備,使用國產水產品及可提供做為示範場域,將列為優先受補助申請者。
六、補助項目及基準
(一)補助項目:申請單位營運所需之省工、智能化加工處理、集貨包裝、搬運等設備,不包含硬體建築。申請單位應自112年1月1日至11月30日前完成設備採購程序。
(二)補助基準:
- 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計畫補助基準」編號0513「農漁畜產品加工設備及設施」補助項目辦理。
- 漁民(業)團體、農企業,以不超過1/2為原則,最高補助上限為500萬元。
- 漁會以補助比率50%為加成基礎,並依規定計算加成比率,總加成比率上限為20%,最高比率上限為70%、補助經費上限為1,000萬元。
- 每案最高補助金額上限及補助件數,依112年度預算數及申請情形滾動式檢討,已於本(112)年度申請其他計畫補助之設備,不得納入本次補助項目。
七、評分標準
(一)評分項目及配分
- 引進省工、智能化設備,可做為示範場域(25分)
- 計畫內容可行性(25分)
- 預期效益(25分)
- 預算合理性(25分)。
(二)加分項目
- 國產漁產品契作、契銷100公噸1分、每增加100公噸加1分,最高3分(1-3分)。
- 配合農委會、漁業署推動相關農業施政計畫(如政策性收購加工、促銷活動等),最高3分(1-3分)。
- 取得ISO、FSSC22000、HACCP、ASC、BAP、GLOBALG.A.P.、CAS、清真認證、產銷履歷加工、分裝及流通等認驗證,取得1項1分,最高3分(1-3分)。
- 申請單位負責人或員工3年內參加政府舉辦或認可之食品安全相關教育訓練(1分)。
(三)漁業署得視審查委員決定調整評分方式。
(四)評分未達70分,不予補助。
八、申請及審查流程
(一)提出申請:申請單位應檢附申請表(附件1)、設備補助項目與金額明細表(附件2)及其他相關文件,於申請期間函送所屬直轄市、縣市政府進行書面初審後函轉漁業署。
(二)資格審查:送件後由所屬直轄市、縣市政府針對生產運銷實績、人力知識及示範場域、補助及執行成效、政策配合度等予以初審,並附註審核意見(附件3),於112年6月15日前函送漁業署,經委員初審會議審議後,如有缺件者經通知後7日內補件,逾期視同放棄補助。
(三)核定補助:
- 由財團法人台灣養殖漁業發展基金會遴聘政府相關機關(構)代表及專家學者擔任委員,召集四至七人組成審查委員小組,召開現場評審會議,召集人由委員相互推派,並由申請單位指派代表進行簡報說明,由審查委員小組依本計畫補助預算、申請補助項目合理性及申請情形,建議受補助申請單位數及各場補助項目與金額,將評審結果填寫於評審表(附件4)。
- 由漁業署彙整簽報評審結果,核定受補助單位、項目、數量及金額,函請直轄市、縣市政府轉知受補助單位至計畫管理系統研提計畫,並於文到10日內函送漁業署核定。如有其他因素需延期,須以公文敘明理由送漁業署展延計畫研提。
(四)現場驗收:受補助單位應於112年11月30日前完成購置及驗收,並函報漁業署辦理現場驗收,驗收結果填於驗收表(如附件5),未於期限內完成者視同放棄補助。經確認後受補助單位於112年12月8日前向漁業署辦理經費補助。
(五)督導查核:漁業署得不定時邀集直轄市、縣市政府進行實地查核,製作查核紀錄表(如附件6)備查,以掌握計畫執行情形,作為爾後補助之參考。
(六)成效評估:計畫執行完成後,受補助單位應配合漁業署辦理績效評估作業,定期回報銷售實績、效益,需可配合提供參觀、做為示範場域之要求等。
九、補助購置之設備管理使用,應符合下列事項:
(一)受補助單位應配合政府政策,協助外銷、加工及儲存等產銷穩定措施。
(二)補助購置之設備須為新品,且未曾接受其他計畫補助,如有虛報、套購或因故退貨時,應繳回已領取之補助款,且受補助單位自查核日起五年內,不得申請漁業署漁產品加工設備及設施補助。
(三)補助之設備自購置後於行政院主計總處「財物標準分類」規範最低使用年限內(倘無相對應之設備,則以3年為限)均不得轉售、租賃及移出場域外;如有前述情形,應報經漁業署同意。經查獲有不符前述規定者,應繳回已領取之補助款,且受補助單位自查核日起五年內,不得申請漁業署各項設備補助。
(四)計畫核定後,受補助單位應將補助設備設置前、中、後階段分別拍照建立資料以備查核。
(五)參與本計畫補助者,須配合漁業署辦理示範觀摩等活動及相關資料蒐集,本計畫補助採用之相關圖檔文件、電子檔案及模型等,應無償提供漁業署用於推廣宣導與其他非營利目的之各式文宣、網站及各類宣導展覽場合使用。
(六)本計畫補助經費所購置之財產,應予受補助設備本體明顯處標示永久性之註記載明「年度補助計畫編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補助」等字樣,並於財產帳上列明,備供查核。補助之設備單筆採購之補助比例達採購金額之1/2以上,且補助金額達150萬元以上者,應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
(七)本補助作業規範如有未盡事宜,依漁業署相關規定進行解釋及辦理;如有變更將另行辦理公告。申請單位如未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或違背本計畫目的者,將中止補助並依法究責。
(八)經查獲使用非國產水產品進行加工,經勸導不改善者、無故不配合政府執行產銷調節,經查獲屬實者,漁業署將撤銷補助並追回補助款。
(九)漁業署得視補助情形調整補助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