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七十八年七月十二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員七十八農漁字第八○四○一七七A號函
依據:漁業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核(換)發船團式(鯖)圍網漁船漁業執照,應於執照上附以限制條件:
一、禁止在距離海岸(包括離島)十二浬以內作業。
二、禁止自宜蘭縣龜山島向東十二浬以南至烏石鼻向東十二浬以北所連接之海域以內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