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漁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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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2年0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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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漁業制度
漁業資源倘過度利用,將造成漁獲體長小型化、海洋食物網之減損,最後更會導致漁業資源崩潰以及物種滅絕。因此必須以一種負責的態度來從事漁業,亦即在維護漁業永續利用之前提下從事漁業,此即為責任漁業。
聯合國糧農組織在一九九五年通過責任漁業行為規範,對於如何落實責任漁業,亦作了基礎性的規定。執行責任制漁業之方法包括
(1)保護漁業資源棲息地,設立漁業資源保護區。
(2)促進漁業資源品質、多樣化及可獲性之維持及糧食安全。
(3)漁產品的產銷履歷流程等相關資訊詳予記錄並公開標示。
(4)防止過漁及過度捕撈。
(5)盡量取得最佳之科學證據、進行漁業科學和技術之相關研究與資料蒐集。
(6)採舉廣泛的預警處理方式,如透過水產資源相關研究,訂定最大持續生產量等。
(7)發展及採用選擇性和環境上安全之漁具漁法。
(8)保護並增育水產資源。
(9)提供正確漁撈相關數據。
(10)促進責任制漁業之共識。
透過實施責任制漁業,從政府、漁民團體、漁民及民眾,在自主管理、重視及維護海洋生態及生物多樣性下,將能確保有效管理及永續漁業發展。我國身為一個負責任的國家,推動沿近海責任制漁業,落實漁業資源管理,已為重要施政課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