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會章程為漁會組織之依據,通過章程亦為法律上賦予會員(代表)之職責,如部分會員(代表)無故不出席會員代表大會,造成法定人數不足,無法通過章程顯見會員代表背棄權責,直接危害漁會組織,足以構成漁會法第四十八條所定之重大事故,應依同法條規定予以整理。(內政部65.3.23.台內社字第六七三一四五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