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漁業署漁業非科技計畫績效評估查證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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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2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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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93年12月21日第258次主管會報討論通過
2.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105年8月18日漁一字第1051315474號函修正
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109年10月23日漁一字第1091317150號函修正(原名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漁
業施政計畫績效評估查證作業要點
4.中華民國112年10月23日農業部漁業署漁一字第1121316087號函修正名稱及第1、5點,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漁業非科技計畫績效評估查證作業要點)
一、為瞭解農業部漁業署(以下簡稱本署)漁業非科技計畫執行情形及掌握整體計畫進度,促使各計畫能如期執
行,提高執行績效,特訂定本要點。二、查證範圍:
(一)漁業管理計畫。
(二)漁業發展計畫。
(三)農業特別收入基金項下本署主辦之計畫。
(四)其他有關漁業重要計畫三、查證內容:
(一)查核計畫進度,包括執行計畫之技術能力及行政配合度等。
(二)瞭解計畫執行困難及落後原因。
(三)瞭解計畫有無按核定內容執行及執行情形。
(四)抽查經費支用情形。
(五)瞭解計畫執行有關採購及財產管理情形。
(六)前期計畫成果有無妥善管理。
(七)計畫執行是否涉及違反利益衝突迴避、違反刑事法令等不法情事而導致弊端發生。四、查證領隊由本署主任秘書或署長指派人員擔任。
五、查證選項以細部計畫或工作項目為原則,選出六項計畫辦理查證,其選定基準及資料提供單位如下:
(一)上級交辦應查證事項:本署相關組室提供。
(二)審計部查核計畫審核通知改進事項或當年度經費支用嚴重落後者:本署主計室提供。
(三)計畫年度預算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或計畫執行季報進度落後百分之十或連續二次以上未填報季報者:本署
企劃組提供。
(四)業務主管單位建議查證選項:本署計畫主管單位提供。
(五)其他建議查證選項:本署秘書室、政風室提供。六、查證作業程序:
(一)查證選項:由本署企劃組依據各單位提供之細部計畫及工作項目,由主任秘書召開會議初擬項目,簽請署
長決定六項計畫及查證領隊辦理查證。
(二)準備作業:
1.細部計畫或工作項目由領隊、本署企劃組、主計室、政風室、秘書室、計畫主管單位組成查證小組,並
得邀請相關學者、專家參加。
2.查證領隊召開第二次會議決定查證方式及行程,書面查證及帳務查核原則併實地查證辦理。
3.企劃組協調各小組成員應準備資料如下:
(1)本署計畫主管單位就各查證選項提供三至五名專家學者名單、查證行程規劃,並函請計畫或標案執
行單位提出執行檢討報告,經主管核簽後送企劃組彙辦。
(2)本署主計室提供計畫執行單位經費核銷紀錄、改進意見及擬辦理帳務查核之計畫執行單位,經主管
核簽後送企劃組彙辦。
(3)本署秘書室就擬查證計畫之採購作業及財產管理情形,提出改進意見,經主管核簽後送企劃組彙辦。
(三)書面查證:本署企劃組備齊資料後,簽請領隊召開書面查證會議。必要時,選定實地查證地點及查證內容
。
(四)實地查證:
1.由本署企劃組與主計室就實地查證或帳務查核行程協調計畫主管單位安排之。
2.本署計畫主管單位通知受查之執行機關應於查證日指派專人簡報,並陪同查證人員赴現場解說。
3.查證小組成員依據實地查證研討結果,製作實地查證建議事項送企劃組彙整。
(五)查證後處理:
1.查證小組成員提出查證建議事項,由企劃組於查證結束後十日內送領隊核定。領隊於必要時,得召開
查證小組會議研商。查證小組所提之建議事項,由計畫主管單位輔導計畫執行單位填報處理。
2.本署企劃組應將執行報告、查證建議事項、及辦理情形彙整為查證總報告,提「本署主管會報」報告
。
3.查證總報告經「本署主管會報」決議辦理事項,應由本署計畫主管單位分函及督導有關機關(單位)
辦理。優者敘獎,有缺失者限期改善;有關機關之辦理情形,並應於限期內函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