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漁船船主境外僱用及接駁暫置大陸地區漁船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其他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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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8年0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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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2月19日
發文字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1081332577號公告主 旨:公告「臺灣地區漁船船主境外僱用及接駁暫置大陸地區漁船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其他證件。
依 據:「臺灣地區漁船船主境外僱用及接駁暫置大陸地區漁船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一、「臺灣地區漁船船主境外僱用及接駁暫置大陸地區漁船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其他證件」自即日起至108年12月31日止,係指遠洋漁船大陸船員之護照及海洋漁業船員證書或船員服務簿或103年12月31日以前核發之漁業船員服務簿。
二、自109年1月1日起,前述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其他證件」,係指遠洋漁船大陸船員之護照及海洋漁業船員證書。
三、本會101年7月20日農授漁字第1011331035號公告,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公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20日
農授漁字第1011331035號主 旨: 「臺灣地區漁船船主境外僱用及接駁暫置大陸地區漁船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其他證件。 依 據: 「臺灣地區漁船船主境外僱用及接駁暫置大陸地區漁船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第七條。 公告事項: 「臺灣地區漁船船主境外僱用及接駁暫置大陸地區漁船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其他證件」,指遠洋漁船大陸船員之護照及船員服務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