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審查辦法第15條及第16條執行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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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3年1月15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0921238121號令
一、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審查辦法第十五條第七款所稱「廢、污水處理計畫」申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時,得於其經營計畫書上載明「免附」:
(一)漁牧綜合經營養殖面積在○.五公頃以下者。
(二)一般淡水魚塭養殖面積在三公頃以下者。
(三)鹹水魚塭養殖面積在六公頃以下者。
(四)依本條第九款「農業事業廢棄物處理及再利用計畫」規定,無產生廢棄物者。
二、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目所稱管理室,其使用面積以每○.五公頃使用二十平方公尺計算,所稱最大興建面積為六十平方公尺,係指每處最大興建面積為六十平方公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