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界及高度洄游魚種條款協定生效 公海魚類資源養護管理國際化(90.12.24)
- 發佈日期
- 9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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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跨界及高度洄游魚種條款協定生效 公海魚類資源養護管理國際化
農委會漁業署表示,聯合國於一九九五年八月通過的「履行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十日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有關跨界魚類種群與高度洄游魚類種群之保育與管理協定」(以下簡稱UNIA),在歷經七年餘時間,終於在本(九十)年十一月十一日經第三十個國家-馬爾他共和國批准後正式生效,並成為具有約束力之法律文件。
漁業署又說,目前在公海跨界魚種及高度洄游魚種漁業資源之管理,對我國較有關係者主要為魷魚及鮪魚,而現階段其中又因部分洋區鮪魚資源已呈現過度開發或瀕臨過度開發,受區域性國際漁業組織注意並予以加強管理,由於我國為全世界主要捕鮪國,產量居世界第二位,因此UNIA之通過對我國自具有深切之影響。過去各國漁船在公海作業不受約束,如有能力即可自由發展其公海漁業,惟自第三屆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於一九九四年生效後,公海捕魚在顧及海洋生物資源之養護及永續利用,已不再完全自由,聯合國於一九九五年通過UNIA後,即使尚未生效,各區域鮪漁業管理組織亦即已遵循該管理協定之規定,加強鮪魚資源之養護與管理,例如對部份魚種限制捕魚數量或限制捕魚船數,各國需在被核定之配額內捕撈;又如出口某種受配額管制之鮪魚(如大西洋之黑鮪、劍旗魚、印度洋之南方黑鮪等),出口者需出具船籍國政府所核發之產地證明,進口國始得准其進口。對區域組織所通過之各項決議,倘不予配合,將受到貿易制裁。因此類此制度之實施,確對我國業者造成限制及不安。
漁業署強調,UNIA生效後,將可進一步解決因執行「海洋法公約」有關確保跨界及高度洄游魚類種群的長期養護和持續利用,所衍生出來的公海漁業管理能力不足、未受規範的漁撈活動、漁撈能力過剩、漁船改懸他國旗幟逃避管理、漁撈數據資料的不可靠及各國間缺乏充分合作等問題。
不過漁業署亦表示,我國漁船作業雖受到約束,但相對的其他國家亦受到同樣的約束,由於歷史漁獲實績普遍受到尊重,如早期未發展遠洋鮪漁業者,因受到作業船隻及漁獲配額之限制,此時即無法再發展其遠洋漁業,對較早發展遠洋漁業之國家包括我國,凡而因受到保護而有利。
漁業署又說,為配合UNIA的規定並落實責任制漁業,已著手將責任制漁業精神納入相關管理規定內,並逐年規劃實施公海作業漁船必須安裝漁船監控系統、派遣觀察員上船、建立劍旗魚、黑鮪等部分高度洄游魚種之產地證明書等制度,達到漁船作業透明化;推動收購老舊漁船措施改善漁業經營體質;輔導我國人經營之權宜漁船回籍台灣以削減權宜船或未受規範漁船數量。因此,未來公海的漁業管理制度將日趨嚴格。
漁業署說明,為使業者瞭解並配合UNIA相關規定,將協調相關公會配合辦理向業者宣導UNIA的規定,至於在相關漁業管理方面,未來仍將配合UNIA相關規定,適度調整管理規定,並透過參與區域性國際漁業組織運作,加強與沿海國及其他公海捕魚國共同合作,俾使跨界及高度洄游魚類種群在國際合作共管模式下,得以獲得有效養護,並確保漁業永續經營的目的。
聯絡人:遠洋漁業組 技士 陳文深
電 話:02-33436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