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署公告我國漁船船主在國外僱用外籍船員作業規範(91.07.03)
- 發佈日期
- 91年07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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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資料 第一六五號
漁業署公告我國漁船船主在國外僱用外籍船員作業規範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為因應大陸暫停對台輸出船員,特訂頒「臺灣地區漁船船主在國外僱用外籍船員作業應行遵守及注意事項」,以符合我國遠洋漁船業者在國外聘僱外籍船員協助作業之實際需要,是項規定並自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生效實施。
農委會漁業署表示,凡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參加國外漁業合作或依規定領有「國外基地漁船作業證明書」、「西南大西洋漁獲物運搬船或魷釣船國外基地作業證明書」、「北太平洋作業證明書」之漁船,因船員缺乏,致難以維持作業時,得依該規定在國外僱用外籍船員補充之,依該規定僱用之外籍船員,應在國外港口受僱上船及解僱離船。
受僱之外籍船員必須年滿十六歲、身體健康,並領有所屬國家(地區)所核發之有效旅行身分證件及船員證等相關文件,對於以往曾受僱於我國漁船者,倘於受僱期間曾有犯罪或違法行為之紀錄者,則喪失受僱之資格。漁船船主於僱用外籍船員之前,應將僱用名冊或異動資料送漁船所屬公會或漁會登記,公會或漁會於受理登記時,除應審核漁船及船員之資格是否符合規定外,並應每月將受理僱用或異動之名冊送地方主管機關備查。
漁業署進一步表示,漁船船主倘未依本規定向所屬公會或漁會辦理外籍船員僱用及異動登記者,則主管機關將不予核發漁船所捕獲之任何漁獲物產地漁業證明書及不適外銷魚貨返台銷售證明;主管機關並得不予核准漁船延長作業期限及換發國外基地漁船作業證明書,請漁船船主確實依規定辦理,以保障漁船作業權益。
聯絡人:遠洋漁業組技正林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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