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署對漁業者非法流用優惠漁船油採取法律追訴行動」(91.08.06)
- 發佈日期
- 91年08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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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資料 第一七五號
「漁業署對漁業者非法流用優惠漁船油採取法律追訴行動」
漁業署表示,漁業為我國重要初級產業,早期國內油品價格一向較鄰近國家為高,政府為鼓勵漁業生產,自民國四十七年起,即參考鄰近國家對漁業用油採取政策性優惠措施,其後復免徵營業稅、貨物稅,並給優惠油價補貼。實施以來,對降低漁民生產成本,提高漁業生產誘因,的確有非常大的助益,並促使我國漁業快速發展,成為世界六大公海捕撈國家之一。
惟近年來,因為時空環境變遽,國內油品自由化,免稅後之漁業用油價格業趨近國際油價,雖隨著國內漁船的大型化,與作業漁場的逐漸擴大,每作業航次的用油量逐漸增加,致油料費用一直仍佔漁船出海作業成本的相當高之比例。
實際上,亦有部份不肖業者非法盜賣轉售漁業用油,藉賺取不法利益,破壞國內油品市場秩序,並影響政府稅收。
該署為有效防止優惠漁業用油遭不法流用,除積極督促各縣(市)政府要求所屬「漁船油聯合查緝小組」強化漁港加油站及漁港區域內之查緝工作,及責成重點縣(市)政府,依據「加強防杜漁船優惠用油流用行動計畫」加強臨檢工作,並邀內政部、交通部、財政部、法務部、經濟部、環保署、海巡署等成立督導小組,協同各縣(市)政府深入各地查緝。另該署為有效嚇阻不法分子,也函請法務部轉各地方法院檢察署配合加強查察,並對已偽造、變造報關簿、配油手冊申購優惠漁船油起訴,並要求法官予以嚴懲,例如近來澎湖地方法院對這些不法份子判決一年不等之有期徒刑。同時漁政機關對不法份子提出返還不當得利之訴訟,亦已獲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判決勝訴,向不法業者追繳優惠漁船油補貼價差。同時該署並予以漁業從業人行政罰核處,收回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或船員手冊之處分。
自我國加入WTO後,政府相關補貼已受「補貼暨平衡措施協定」之規範,行政院已擬具「漁業動力用油優惠油價調整措施」及相關配套措施,自九十一年九月一日實施。
聯絡人:漁政組 科長 謝明慧
電話:02-3343-61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