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主管機關受理申請漁船兼營秋刀魚棒受網漁業執照原則(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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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年0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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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1年3月29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0911330221號令
中華民國100年4月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1001330535號令廢止
一、漁業主管機關受理申請漁船兼營秋刀魚棒受網漁業執照,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魷釣漁船自即日起得申請兼營秋刀魚棒受網漁業之新漁業執照。
(二)魷釣漁船以外漁船即日起申請兼營秋刀魚棒受網漁業,除原領漁業執照到期,且自 本令發布日前三年(八十八年至九十年三年內)有一年是項漁業實績者,准予期滿 換照外,不再核發該漁業之新執照。
(三)漁船於申請兼營秋刀魚棒受網漁業之新漁業執照時,需安裝具備可正常操作之秋刀魚棒受網漁具(包括集魚燈、網具、揚網設備、吸魚等)設備,始可核發該項漁業 執照。
(四)本會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二日(八九)農漁字第八九一三二○八○七號公告,自本令發布日起停止適用。
專(兼)營秋刀魚棒受網漁業執照除期滿換照外,自即日起不再核發(廢止)
中華民國89年6月22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9)農漁字第891320807號公告
專(兼)營秋刀魚棒受網漁業之漁船,除原領漁業執照到期,且近三年內有一年是項漁業實績者,准予期滿換照外,自即日起不再核發該漁業之新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