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輸入外來水產動物活體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
- 修改時間
- 113年09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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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
中華民國91年8月3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0911310211號令訂定
中華民國94年5月1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0941310142號函修正附件
中華民國98年5月25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0981280473號令修正名稱及全部規定(原名稱
:首次輸入外來水產動物活體審查委員會設置及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3年3月24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1031346274A號令修正第7點及第4點附件,並
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1031347334A號令修正發布第4點、第5點,並
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104年4月16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1041346523A號令修正發布第2點規定,並自即
日生效
中華民國113年9月2日農業部農授漁字第1131546359號令修正發布,並自即日生效
一、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審查申請人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提出首次輸入外來水產動物
活體對國內動植物影響評估報告,設置首次輸入外來水產動物活體審查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置委員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漁業署代表兼任,其餘委員由本部就有關機關代表及專家學
者聘兼之。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
三、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擔任委員者,隨其本職進退。
本小組委員出缺時,本部得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四、本小組收受直轄市、縣(市)政府核轉申請人所提出之首次輸入外來水產動物活體文件,由本部漁業署將申請人
所提出之評估表(格式如附件)先送請各委員以書面審查之,委員有不同意見時,由召集人召集會議審查,並得邀請
申請人列席說明。但必要時,得免經書面審查,逕由召集人召集會議審查。
五、審查會議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之出席,決議事項依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行之。
六、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工作人員若干人,由本部漁業署派員兼任,辦理本小組幕僚工作。
七、本小組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八、本小組運作所需經費,由本部漁業署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