鯨鯊捕獲已達八十尾 即日起至六月底禁捕(92.06.05)
- 發佈日期
- 92年06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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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資料第二二七號
鯨鯊捕獲已達八十尾 即日起至六月底禁捕
臺灣地區鯨鯊漁獲數量自九十一年七月一日迄今已達限制數量八十尾,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公告自即日起至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止,全面禁捕鯨鯊,違規者將依漁業法第六十條第二項規定,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漁業署表示鯨鯊保育管理為近來國際保育團體關心的議題,由於鯨鯊為台灣漁民傳統利用魚種,為配合國際間對鯨鯊資源保育管理之趨勢及促進鯨鯊資源之永續,政府已加強對鯨鯊之管理,漁業署自九十年起已建立「鯨鯊漁獲通報制度」,要求漁民於捕獲鯨鯊後必需通報,另於實施漁獲通報制度一年之後,又於去(九十一)年七月一日公告實施「鯨鯊漁獲通報暨總量管制」措施,規定自九十一年七月一日至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止,鯨鯊的漁獲量不得超過八十尾,如達到限制數量時即予以禁捕,因日前鯨鯊漁獲統計已達八十尾,漁業署自即日起公告至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止,全面禁捕鯨鯊,漁業人或漁業從業人如有意外捕獲鯨鯊時,不論存活或已死亡,應全部放回海中,不得持有、販售、處理及利用,違規者將依漁業法第六十條第二項規定,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另漁業人或漁業從業人如意外捕獲鯨鯊時,除依前述規定辦理外,於進港前仍需向當地漁業通訊電台通報漁獲資料備查,並於返港後依規定填報鯨鯊漁獲資料通報調查表,向所在地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漁業單位通報,俾供研究台灣附近海域鯨鯊資源狀況。漁業署進一步表示,去(九十一)年十一月於智利召開第十二屆華盛頓公約(CITES)組織締約國大會已通過將鯨鯊列為附錄二物種,CITES附錄二物種並非限制不能捕捉利用該物種,而是要求各國應在妥善管理及科學研究下適度利用,目前全世界約只有十個國家對於鯨鯊進行保護管理,我國是少數對鯨鯊實施科學研究及具體管理措施之國家,漁業署在此呼籲為求鯨鯊資源之保育與利用,採取適當的管理措施確有其必要,希望漁民
能相互配合,以期在有效、合理的管理制度下,對鯨鯊資源作永續性之利用。聯絡人:科長張水源
電話:(○二)三三四三六一四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