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船捕獲鯊魚魚鰭處理應行遵守及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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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7年0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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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1年1月19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1011330088號令訂定發布,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1021337351號令修正第4點、第6點、第7點,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7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1051215677號令修正,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107年3月23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1071333516號令修正刪除第7點,並自即日生效
一、為保育及永續利用鯊魚資源,鯊魚魚鰭處理應保有未完全割離之鯊魚鰭自然連附於鯊魚身(以下簡稱鰭連身),特依漁業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五款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鯊魚漁獲物以冰鮮方式保存之漁船,所捕獲持有之鯊魚,其魚鰭處理應鰭連身。
三、鯊魚漁獲物以冷凍方式保存之總噸位一百以上漁船,所捕獲持有之鯊魚,其魚鰭處理應鰭連身。
四、鯊魚漁獲物以冷凍方式保存之總噸位未滿一百漁船,所捕獲持有之鯊魚,其魚鰭處理應鰭連身或將背鰭、胸鰭綁附於鯊魚身,尾鰭得另外存放,鯊魚尾鰭應與鯊魚身同時同批轉載及卸運,且尾鰭與鯊魚身數量應相符。
五、漁船應接受中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海岸巡防機關人員之登船檢查,無正當理由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本法第十條規定,處漁業人及船長收回漁業執照、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或船員手冊一年以下之處分;情節重大者,得撤銷其漁業執照、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或漁船船員手冊:
(一) 違反第二點或第三點規定,魚鰭處理未鰭連身。
(二) 違反第四點規定,魚鰭處理未鰭連身、背鰭或胸鰭未綁附於鯊魚身、尾鰭未與魚身同時同批轉載及卸運,或尾鰭數量與魚身數量不相符。
七、(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