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動力漁船所有人獎勵保險要點(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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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3年0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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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九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八九)農漁字第八九一三二一四三四號公告
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字第0961322455號令修正第3點
中華民國 100 年 1 月 27 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 1001340205 號令修正第3點、第6點
中華民國 100 年 6 月 14 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 1001340724 號令修正全文 8 點 ,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 1001342051 號令修正第 4 點、第 5 點、第 7 點,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 102 年 4 月 12 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 1021340052 號令廢止,並自即日生效娛樂漁業漁船,準用前項規定。
漁船保險應繳納保險費低於前項補助金額者,以應繳納保險費金額為補助上限。
娛樂漁業漁船,準用前二項規定。保險費補助款有退補情形者,被保險人應委託保險人檢附批單及保險單影本,向本署辦理退補事宜。
區漁會初審後彙整申請案件,於每月底前造冊函送本署辦理複審。同一漁船主,同艘漁船(舢舨、漁筏)每年限申請一次。
經本署複審符合規定者,該漁船保險補助款撥付區漁會轉發予被保險人。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配合精省概括承接原臺灣省業務,保障漁業安全,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其業務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以下簡稱本署)辦理。
三、總噸位未滿一百之動力漁船(舢舨、漁筏)之所有人,投保漁船保險(含附加火險),一百年度依下列規定補助保險費:
娛樂漁業漁船,準用前項辦理。
本要點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十四日修正生效前,已投保漁船保險者,依修正前規定辦理。但依修正後規定補助保險費較高者,依修正後規定辦理。
(一)總噸位未滿二十者,補助全年保險費百分之七十。
(二)總噸位二十以上未滿五十者,補助全年保險費百分之五十。
(三)總噸位五十以上未滿一百者,補助全年保險費百分之四十。
四、總噸位未滿一百之動力漁船(舢舨、漁筏)之所有人,投保漁船保險(含附加火險),其受補助全年保險費累計未逾七次者,自一百零一年度起得依第五點或下列規定補助保險費:
(一)總噸位未滿五,補助全額,最高新臺幣四千元。
(二)總噸位五以上未滿十,補助全年保險費百分之七十,最高新臺幣六千元。
(三)總噸位十以上未滿二十,補助全年保險費百分之七十,最高新臺幣二萬元。
(四)總噸位二十以上未滿五十,補助全年保險費百分之五十,最高新臺幣五萬元。
(五)總噸位五十以上未滿一百,補助全年保險費百分之四十,最高新臺幣十五萬元。
五、總噸位未滿一百之動力漁船(舢舨、漁筏)之所有人,投保漁船保險(含附加火險),曾受補助全年保險費累計逾七次者,自一百零一年度起依下列規定補助保險費:
(一)總噸位未滿二十,補助全年保險費新臺幣四千元。
(二)總噸位二十以上未滿五十,補助全年保險費新臺幣六千元。
(三)總噸位五十以上未滿一百,補助全年保險費新臺幣八千元。
六、一百年度投保之漁船保險,被保險人申請補助保險費應委託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檢附請撥明細表及下列文件,送轄區漁會函轉本署請撥保險費補助款:
(一)申請保險費補助款委託書。
(二)保險單副本。
(三)要保書影本。
(四)漁業執照影本。
(五)船舶檢查證書或小船執照影本。
(六)領款收據。
七、自一百零一年度起投保之漁船保險,被保險人申請補助保險費應於保險期間內提出申請。但符合第四點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所定情形者,應於保險期間屆滿後三個月內提出申請。
前項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及檢附下列文件,送請轄區漁會辦理初審:(一)保險單副本。
(二)漁業執照影本。
(三)保險期間繳費證明單。
八、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各級漁會,應勸導並協助動力漁船所有人投保漁船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