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產品加強內銷作業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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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年0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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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9年3月16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1091346635A號訂定發布全文8點,並自中華民國109年3月15日生效
中華民國109年3月2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1091346831A號修正發布,並自中華民國109年3月15日生效
中華民國109年4月27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1091347048B號修正發布,並自中華民國109年3月15日生效
中華民國109年5月6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1091347226A號令修正發布第2點,並自中華民國109年3月15日生效
中華民國109年9月24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1091262950號令修正發布第2點、第4點,並自中華民國109年3月15日生效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2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1091349097A號令修正發布第2點及第5點、第6點附表3,並自中華民國109年3月15日生效
中華民國110年3月5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1101346371A號令修正發布第9點,並自中華民國109年3月15日生效
中華民國110年7月13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1101347754A號令修正發布第2點、第5點、第6點、第7點,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110年7月22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1101347851號函勘誤第6點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7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1101349091A號令修正發布第2點、第9點,並自即日生效
一、本作業規範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行銷活動
- (一)受理單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漁業署。
- (二)獎勵對象:直轄市、縣(市)政府、農民(業)團體、漁民(業)團體、消費地批發魚市場(簡稱魚市場)。
- (三)獎勵條件:
- 1、行銷品項為漁產品。
- 2、獎勵金額:
- (1)鄉(鎮、市)地區性展售活動:最高獎勵新臺幣(以下同)三十萬元。
- (2)直轄市或縣、市地區性展售活動:最高獎勵六十萬元。
- (3)電子商務推展或專案性展售活動:依據行銷活動、宣傳等相關所需經費核實獎勵。
- (四)執行方法:獎勵對象研提具體可行計畫,送本會漁業署審查,審查通過後,應依計畫核定函及計畫書核定本辦理。
- (五)執行期限:中華民國(以下同)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五日至一百十一年六月三十日。
- (六)措施停止條件:執行期限屆滿。
三、團膳食材
- (一)受理單位:中華民國全國漁會及中華民國養殖漁業發展協會。
- (二)獎勵對象:漁民(業)團體及產銷班。
- (三)獎勵條件:獎勵對象銷售具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證、區劃漁業權或專用漁業權入漁權,且當年度或前一年度完成放養量申報之養殖水產生物及其相關產品,予醫院、國軍、學校、矯正機關(構)、一般公民營企業及其他團膳,銷售金額達一定金額以上者,給予獎勵金。獎勵品項、銷售應達到之金額、獎勵金額及上限如附表一。
- (四)執行方法:
- 1、獎勵對象達成獎勵條件後,檢具銷售憑證向受理單位申請撥付獎勵金。
- 2、每受理單位受理申請獎勵金最高五百萬元,本會漁業署得視執行情形適時調整受理單位受理申請金額。
- (五)執行期限: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五日至一百十年五月三十一日。
- (六)措施停止條件:執行期限屆滿或獎勵金總額一千萬元撥罄。
四、魚市場交易
- (一) 受理單位:本會漁業署。
- (二) 獎勵對象:魚市場及各魚市場承銷人養殖水產生物及其相關產品交易量前三名。獎勵銷售品項及金額如附表二。
- (三) 獎勵條件:
- 1、魚市場:附表二各類別銷售品項之總交易量較去年同期(一百零八年三月十五日至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成長百分之二十以上者,給予獎勵金。
- 2、各魚市場承銷人:附表二各類別銷售品項之交易量前三名,且較個人去年同期成長百分之二十以上者,給予獎勵金。
- (四) 執行方法:獎勵對象達成獎勵條件後,檢附交易證明送本會漁業署撥付獎勵金。
- (五) 執行期限: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五日至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六) 措施停止條件:執行期限屆滿。
五、產銷履歷養殖水產生物產品包材
- (一)受理單位及金額:中華民國全國漁會、中華民國養殖漁業發展協會、台灣水產工業同業公會、台灣區冷凍食品工業同業公會、各區漁會、各縣市養殖協會及地方養殖協會。每受理單位受理申請獎勵金最高五十萬元(本會漁業署得視執行情形適時調整受理單位受理申請金額)。
- (二)獎勵對象:養殖漁民、漁民(業)團體、魚市場、產銷班、領有工廠登記證之加工廠及農企業。
- (三)獎勵條件:具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證、區劃漁業權或專用漁業權入漁權,且當年度或前一年度完成放養量申報之養殖漁民,其養殖水產生物為附表三所列品項並通過產銷履歷驗證,且將其產銷履歷標章貼標或套印於包材上。
- (四)獎勵金額:為包材費用二分之一,各獎勵對象領取獎勵金合計最高十萬元。
- (五)執行方法:
- 1、養殖漁民:檢附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五日至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間採購包材之收據及符合獎勵條件之包材樣本,向受理單位申請撥付獎勵金。
- 2、其他獎勵對象:檢附下列資料向受理單位申請撥付獎勵金:
- (1)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五日至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間,向符合獎勵條件之養殖戶採購,由該養殖戶出具之出售數量證明。
- (2)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五日至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間採購包材之收據及符合獎勵條件之包材樣本。
- (六)執行期限: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五日至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七)措施停止條件:執行期限屆滿或獎勵金總額撥罄。
六、養殖水產生物藥檢及加工費用
- (一)受理單位:中華民國全國漁會、中華民國養殖漁業發展協會、台灣水產工業同業公會、台灣區冷凍食品工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台灣區鰻魚發展基金會、各區漁會、各縣市養殖協會及地方養殖協會。每受理單位受理獎勵金最高五十萬元(本會漁業署得視執行情形適時調整受理單位受理申請金額)。
- (二)獎勵對象:養殖漁民、漁民(業)團體、魚市場、產銷班、領有工廠登記證之加工廠及農企業。
- (三)養殖漁民應符合下列獎勵條件之一:
- 1、具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證、區劃漁業權或專用漁業權入漁權,且當年度或前一年度完成放養量申報之養殖漁民。
- 2、依鰻魚放養管理及應遵行事項取得放養許可,且完成放養並申報之養殖漁民。
- (四)獎勵金額:養殖水產生物為附表三所列品項產品藥檢合格者,給予藥檢費用三分之一之獎勵金,最高獎勵每件三千元;經加工者,給予最高獎勵每公斤二十五元。各獎勵對象領取獎勵金合計最高十萬元。
- (五)執行方法:
- 1、養殖漁民:檢附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五日至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間檢驗合格報告、委託加工數量及費用收據,向受理單位申請撥付獎勵金。
- 2、其他獎勵對象:檢附下列文件向受理單位申請撥付獎勵金:
- (1)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五日至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間,向符合獎勵條件之養殖戶採購,由該養殖戶出具之出售數量證明。
- (2)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五日至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間檢驗合格報告、加工數量及費用證明。
- (六)執行期限: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五日至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七)措施停止條件:執行期限屆滿或獎勵金總額撥罄。
七、甲魚藥檢及加工費用
- (一)受理單位:台灣甲魚養殖協會。
- (二)獎勵對象:養殖漁民、漁民(業)團體、產銷班及農企業。
- (三)獎勵條件:具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證且當年度或前一年度完成放養量申報之甲魚養殖漁民。
- (四)獎勵金額:藥檢合格者,給予藥檢費用三分之一之獎勵金,最高獎勵每件三千元;經加工者,給予費用最高獎勵每公斤二十五元。各獎勵對象領取獎勵金合計最高十萬元。
- (五)執行方法:
- 1、具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證且當年度或前一年度完成放養量申報之甲魚養殖漁民:得檢附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五日至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間檢驗合格報告及委託加工數量及費用收據,向受理單位申請撥付獎勵金。
- 2、其他獎勵對象:得檢附下列文件向受理單位申請撥付獎勵金:
- (1)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五日至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間,向具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證且當年度或前一年度完成放養量申報之甲魚養殖戶採購,由該甲魚養殖戶出具之出售數量證明。
- (2)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五日至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間檢驗合格報告、加工數量及費用證明。
- (六)執行期限: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五日至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七)措施停止條件:執行期限屆滿或受理獎勵金達二百萬元。
八、(刪除)
九、國產冷凍優質漁產品禮盒
- (一) 受理單位:中華民國全國漁會及中華民國養殖漁業發展協會。
- (二) 獎勵對象:農民(業)團體、漁民(業)團體及魚市場。
- (三) 獎勵條件:
- 1、漁產品禮盒售價一千元以上。
- 2、禮盒內漁產品品項三種以上,且均為國產冷凍漁產品。
- 3、獎勵金額:
- (1) 平常性禮盒:每盒二百元,各獎勵對象領取獎勵金合計最高十萬元。
- (2) 專案性禮盒:依據所提專案計畫核實獎勵。
- (四) 執行方法:符合獎勵條件者,應檢附一百十年三月五日至一百十一年六月三十日間推出禮盒之內容物證明及銷售證明,向受理單位申請撥付獎勵金。
- (五) 執行期限:一百十年三月五日至一百十一年六月三十日。
- (六) 措施停止條件:執行期限屆滿。
附表一團膳食材獎勵品項、銷售應達到之金額、獎勵金額及上限
獎勵品項
銷售應達到之金額
獎勵金額
各獎勵對象領取上限
石斑魚及午仔魚
20萬元以上,未達50萬元
銷售金額之10%
50萬元
50萬元以上,未達100萬元
銷售金額之20%
100萬元以上
銷售金額之30%
金目鱸、七星鱸、吳郭魚(臺灣鯛)、虱目魚、香魚、日本鰻、海鱺、甲魚、甲魚蛋及白蝦
20萬元以上,未達100萬元
銷售金額之5%
50萬元
100萬元以上
銷售金額之10%
附表二魚市場交易獎勵銷售品項及金額
銷售品項類別 總交易量級距 獎勵對象 批發市場 承銷人 第一類:石斑魚(青斑、龍虎斑、龍膽石斑) 250公噸以上 25萬元 第1名:7萬元 第2名:5萬元 第3名:3.5萬元 120公噸以上,未達250公噸 20萬元 第1名:6萬元 第2名:4.5萬元 第3名:3萬元 60公噸以上,未達120公噸 15萬元 第1名:5萬元 第2名:3.5萬元 第3名:2萬元 40以上,未達60公噸 10萬元 第1名:4萬元 第2名:2.2萬元 第3名:1.2萬元 未達40公噸 5萬元 第1名:1萬元 第2名:0.7萬元 第3名:0.3萬元 第二類:
吳郭魚(臺灣鯛)、虱目魚、金目鱸、七星鱸、海鱺、香魚、午仔魚及白蝦。5000公噸以上 25萬元 第1名:7萬元 第2名:5萬元 第3名:3.5萬元 2500公噸以上,未達5000公噸 20萬元 第1名:6萬元 第2名:4.5萬元 第3名:3萬元 2000公噸以上,未滿2500公噸 15萬元 第1名:5萬元 第2名:3.5萬元 第3名:2萬元 1000公噸以上,未滿2000公噸 10萬元 第1名:4萬元 第2名:2.2萬元 第3名:1.2萬元 100公噸以上,未滿1000公噸 5萬元 第1名:1萬元 第2名:0.7萬元 第3名:0.3萬元 *個別市場達成前項獎勵交易量,且其平均交易價格較去年同期為高或持平者,再加發5萬元。 附表三獎勵包材、藥檢及加工之養殖水產生物品項
項次
品名
1
金目鱸
2
七星鱸
3
石斑魚
4
吳郭魚(臺灣鯛)
5
虱目魚
6
甲魚
7
甲魚蛋
8
白蝦
9
午仔魚
10
香魚
11
日本鰻
12
海鱺
13
具產銷履歷之黃臘鰺(黃金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