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魚運搬船自大陸及香港地區返臺防疫措施(廢止)
- 修改時間
- 112年0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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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
中華民國109年6月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1090221987號訂定發布,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109年6月1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1091347708號令修正發布,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109年9月2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1091348492號修正發布,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1090251774號修正發布,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110年3月9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1101346574號令修正發布,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110年8月5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1100230582號令修正發布,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111年3月15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1110210634號令修正發布,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111年5月1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1110220793號令修正第3點附件2,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4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1111224807號令修正名稱及全文,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活魚運搬船自大陸及香港地區返臺檢疫措施)
中華民國112年3月2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1120208536號令修正發布,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112年3月16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1121346590號令廢止,並自中華民國112年3月20日生效。
活魚運搬船自大陸及香港地區返臺防疫措施修正規定一、本措施依據漁船運搬養殖活魚管理辦法第四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二、活魚運搬船自大陸及香港地區返臺防疫作業流程如附件一。
三、活魚運搬船自大陸及香港地區返臺防疫作業應辦理事項如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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