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法中所稱之採捕「水產動植物」,廣義而言,係指所有水生之動物與植物。兩棲類之「水蛇」因於水域棲息活動,故亦應適用漁業法第四十八條規定。 (中華民國八十年十二月十八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八十農漁字第○一六○五七三A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