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漁業法第六條規定:「凡欲在公共水域及與公共水域相連之非公共水域經營漁業者,應經主管機關核准並取得漁業證照後始得為之」。潮間帶屬公共水域,應依規定核准區劃漁業權漁業,至非潮間帶不屬水域之土地,自不得核准區劃漁業權漁業,應另辦理養殖漁業登記。 (中華民國八十年九月二十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八十農漁字第○一四四九七五A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