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水庫管理單位於水庫水域內放流魚苗供人採捕,主管機關應核發該水庫管理單位何種漁業證照請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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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年0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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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漁業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區劃漁業權係指區劃一定水域,以經營養殖水產動植物之權。唯區劃漁業權之行使並不限定箱網養殖一種,舉凡於一定水域利用人為投餌、施肥或僅依賴水域內天然生產力,以達到經營養殖水產動植物之目的者,均得申請取得區劃漁業權後為之。據此,本案水庫管理單位擬於水庫水域內放流魚苗供人採捕,主管機關自得依水庫管理單位之申請核發區劃漁業權漁業執照,俾符漁業法第六條規定暨本會八十二年五月十七日農漁字第二一一七一○八A號函釋內容。又水庫管理單位放流之魚苗種類,應以不影響與水庫相連公共水域之魚類生態者為限,並請主管機關加以注意及管理。
(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十月十四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八二)農漁字第二一四九○六七A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