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珊瑚類產品是否開放進口及漁民盜採珊瑚礁,應依何種法令核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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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年0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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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查現行「中華民國進出口貨品分類表」,並無限制珊瑚進口規定。惟珊瑚類中之黑珊瑚目(Antipatharia)及石珊瑚目(Scleractinia)之現生所有種,已列入華盛頓公約附錄二(CITES Appendix II)內,應請注意該公約相關規定事項。
二、本會八十年一月三十日農漁字第○一○四二一五A號函經釋示珊瑚(含珊瑚礁)係屬水產動物,則漁民採集珊瑚(含珊瑚礁),依漁業法第六條規定,應經主管機關核准並取得漁業證照後始得為之,違反規定者並得依漁業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核處。又漁民採集珊瑚或珊瑚礁之地點若位於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三十九條明列限制採集之地區內,並得依該法規定予以核處。
(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八二)農漁字第二一五三四一四A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