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違反漁業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依同法第六十條第一項規定應處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罰金,係屬刑事特別法,由法院審理。而同法第六十八條規定,係規定依第六十條所為之處罰,對涉案漁獲物及漁具得處沒收,應一併案移送法院處理。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三月十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八四農漁字第四一○五七四一A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