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以往在我經濟海域以外作業之遠洋漁船多為一百噸以上,近年來由於航行儀器設備進步,二十噸以上漁船已有能力赴國外作業;在漁政管理上亦允許二十噸以上漁船以國外港口為基地赴國外作業,或與外國漁業合作在外國海域作業。故除一百噸以上漁船因多在國外作業得認定為遠洋漁船外,二十噸以上漁船凡經核准以國外港口為基地赴國外作業,或與外國漁業合作在外國海域作業者,均得認定為遠洋漁船。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一月十四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八四農漁字第四一五○○六七A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