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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有關娛樂漁業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金門、馬祖地區娛樂漁業活動,限使用當地籍娛樂漁船……」,是否係指開放前設籍當地之現有漁船汰、改建或可購置台灣省現行專、兼營娛樂漁船,經設籍於金門、馬祖者亦可請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