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署重申調整鮪漁業規模必要性,並呼籲業者配合(94.02.25)
- 發佈日期
- 94年0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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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資料
漁業署重申調整鮪漁業規模必要性,並呼籲業者配合漁業署表示,大西洋鮪類資源保育委員會(ICCAT)於去(2004)年11月15日至21日在美國紐奧爾良舉行2004年年會時,因我部分漁船超額捕撈大目鮪,並冒用印度洋漁獲物出售至日本市場,遭各國強烈譴責,不僅提供不實資料影響各洋區鮪魚資源科學評估之正確性,並嚴重破壞鮪魚保育管理措施與作業秩序,紛紛要求縮減我國捕撈配額、作業船數,甚至要求禁止我國漁獲物輸出他國。經我代表團盡力折衝斡旋,說明我國既有之各項負責任管理措施,並表現繼續與國際合
作之誠意,承諾加強漁船管理,終獲得維持大目鮪原有16,500公噸配額,未遭到制裁。但有關我國超額捕撈大目鮪8,000公噸部分,需在2005年至2009年五年間扣還,即每年扣還1,600公噸。此外,有關我國之合作身分案,亦遭ICCAT保留觀察一年,若在一年內無法具體改善此等違規超捕情況,2005年將撤銷我國之合作會員身分資格。漁業署說明,為免導致我國所有漁船不得赴大西洋作業,及在大西洋鮪類漁獲遭貿易制裁無法輸出他國,以及可能在其他各區域性漁業組織產生骨牌效應,為維護我遠洋漁業永續發展,本(94)年必須加強漁業管理措施,排除實際非捕撈大目鮪之漁船,使大目鮪作業船數與我國大目鮪漁獲配額相稱外,並採調整措施減少大目鮪作業漁船數等。
漁業署進一步說明,在加強漁業管理措施方面,將包括調整漁業相關證照管理達到漁船分業管理目標、加強監測、管制與偵察(MCS)管理以執行漁船海上作業管理達到作業透明化、嚴格管控核發漁業證明書、強化漁獲轉載管理達到漁獲流向透明化目標及加強漁獲統計管理達到提升漁獲統計品質目標等。
至於在減少我國大目鮪漁船作業船數措施方面,鑒於我國大目鮪配額不敷使用,因此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已於本(94)年2月5日訂頒「調整遠洋延繩釣漁業總船數限制作業規定」,第一階段在94年12月31日前以縮減(即漁船解體)60艘大目鮪作業漁船為限,包括大西洋大目鮪組減船24艘(含中小釣組減船2艘)、印度洋大目鮪組減船21艘、太平洋大目鮪組減船15艘。未來將隨時檢討我國在各洋區之漁獲配額適時調整作業船數。
漁業署強調,本次執行減船係依據漁業法37及38條規定辦理,依據漁業法第38條第一項規定係由台灣區遠洋鮪漁船魚類輸出同業公會協調業者辦理,並由繼續經營業者給予被限制者補償。前項限制,如係撤銷其漁業經營,並註銷漁業證照者,主管機關予以相當補償。因此繼續經營者對被減船者給予補償是合理的。而漁業署理解業者所訴求政府提高減船之補償金,但政府補償金應考慮到沿近海漁船、魷釣漁船、秋刀棒受網漁船等應一體適用,及政府稅收財源與社會的公平正義。
漁業署呼籲,在今後的一年內,業者如能充分配合執行政府相關管理措施,除可使我國大目鮪作業船數與大目鮪漁獲配額相稱外,並使該產業及相關週邊產業永續經營,穩定社會發展以提供業者有良好的經營環境等預期效益。也請業者充分理解,共體時艱,遵守相關作業規定及國際規範,才能達成我遠洋漁業永續經營的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