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署再次呼籲,捕獲鯨鯊請通報(94.04.11)
- 發佈日期
- 94年0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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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資料
漁業署再次呼籲,捕獲鯨鯊請通報有關報載南方澳魚市場已交易3尾鯨鯊均未通報漁業署,並有1尾肢解鯨鯊,漁業署表示,4月份起,南方澳確實有捕獲鯨鯊2尾,並都有依規定於返港後2日內向漁業署通報,至於報載均未通報的原因,可能是漁民於捕獲鯨鯊時並未立即通報所致,至於是否尚有未通報或肢解的鯨鯊,漁業署會再請宜蘭縣政府及蘇澳區漁會做進一步查證,若有違法行為,將依法辦理。
漁業署表示,為兼顧鯨鯊保育管理及漁業利用,94年度繼續實施「鯨鯊漁獲通報暨總量管制措施」,鯨鯊漁獲配額依據逐年資源狀況及漁獲情形檢討,經鯊魚資源管理工作小組討論決議訂為65尾。公告內容為「二階段式漁獲通報」,其中第1階段自第1尾至第50尾間,漁民捕獲鯨鯊,只需於返港後2日內向漁政單位通報即可;第2階段則自第51尾至第65尾,必須在捕獲鯨鯊返港前向當地漁業通訊電台確認未超過限制數量後,始能將魚貨攜回。同時限制每艘漁船每航次作業所捕獲之鯨鯊以1尾為限,且需整尾攜回,不得將捕獲鯨鯊肢解、持分等。
另外,鯨鯊為瀕臨絕種野生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CITES)附錄二保育物種,漁業署表示,被列入附錄二保育物種之管理方式並非限制不能捕捉利用,而是要求各國在國際貿易上需檢附產地證明,並且需要妥善管理及科學研究下做適度利用。
漁業署進一步表示,我國身為漁業大國,一直關切鯊魚之合理利用及管理作為,而為配合國際保育趨勢並保育鯊魚資源,自91年起著手訂定鯨鯊漁獲之總量管理措施,實施至今已近4年,希望漁民均能配合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