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年度休漁獎勵金5月開始受理申請,請漁友踴躍申辦(94.05.09)
- 發佈日期
- 94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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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資料
94年度休漁獎勵金5月開始受理申請,請漁友踴躍申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表示,94年度休漁獎勵金即日起開始申請,除專營娛樂漁業或暫置大陸船員漁船之漁船主,凡自93年9月1日至94年8月31日止,累計(非連續)出海作業100天、累計(非連續)在港停航120天以上及未涉及違規案件者,請自即日起至94年10月31日止可向當地區漁會或遠洋漁船相關公會申請辦理休漁獎勵金。
漁業署指出,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後,漁業補貼受「補貼暨平衡措施協定」規範,因此將可控訴性之漁業用油補貼轉換為降低資源使用量之休漁獎勵;94年度休漁獎勵金申請事項,基本上沿襲93年度之模式,為使各執行機關及團體有所遵循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並已發布「93年9月1日至94年8月31日休漁期獎勵金核發作業要點」,自願性休漁獎勵金自94年5月1日起至94年10月31日止受理申請(指定性休漁將另行公告),應附文件包括休漁申請書、漁業執照影本、漁船進出港時間明細表、配油手冊正本、漁船進出港檢查紀錄簿正本、領款收據及撥款帳戶存摺封面影本等;至於申請地點,遠洋漁船主向其所屬遠洋漁業產業團體(以基隆市漁輪商業同業公會、台灣區遠洋鮪漁船魚類輸出業同業公會、台灣區遠洋魷漁船魚類輸出業同業公會、高雄市漁輪公會為限)申辦,其餘漁船主向船籍所在地區漁會申辦。
漁業署強調,生生不息漁業永續的觀念已深植人心,要維持漁業永續,漁獲努力量為重要指標項目之一,為加強控制漁獲努力量投入,政府除實施漁船限建及收購老舊漁船措施來總量管制漁船數外,並進一步實施獎勵休漁措施來降低出海作業時數。希望在確保漁民生產及生活前提下,保護漁業資源與生態環境。為此,漁業署呼籲全國漁民配合政策,踴躍申請休漁獎勵金,如有相關問題可就近向當地漁政主管機關、區漁會或遠洋漁業產業團體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