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釋漁船船員管理規則第十七條及第十七條之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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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5年0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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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5年8月1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1051328055號令
核釋漁船船員管理規則第十七條及第十七條之一有關船員出海作業應攜帶漁船船員手冊,及漁船船員變更服務漁船應辦理漁船船員手冊之異動登記相關事項規定如下:
一、漁船船員係受漁船主僱用於漁船上從事漁撈作業之人員,漁船船員管理規則第十四條規定申請漁船船員手冊時,應與漁船主簽訂僱傭承諾書,並於核發漁船船員手冊後由漁會登載受僱漁船資料。
二、漁船船員搭乘漁船出海時,如漁船船員手冊登載為解僱或登載受僱漁船資料與欲搭乘出海之漁船資料不符,漁船船員應先提出由搭乘漁船船主出具之僱傭承諾書,確認雙方僱傭事實並完成異動登記後,始得出海。有關漁船船員管理規則第十七條之一規定應於異動情形發生後七日內辦理漁船船員手冊之異動登記,係指漁船船員於出海前,異動情形事實發生之七日內辦理異動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