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國際鮪類養護管理責任;實施減船瘦身產業優質化(94.09.30)
- 發佈日期
- 94年0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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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資料
履行國際鮪類養護管理責任
實施減船瘦身產業優質化行政院農委會漁業署為履行聯合國糧農組織(FAO)在1999年通過「漁捕能力管理國際行動計畫」,呼籲全球大型鮪延繩釣漁船應減少20%至30%,因此我國分別在2005年及2006年共斥資新台幣40億元,分2階段強制減少(解體)120艘鮪釣漁船,並特別於2005年9月30日邀請國內外媒體見證我國執行大型鮪延繩釣漁船減船之船體拆解過程。漁業署表示,2005年(第1階段)預定減船73艘,已返台報到及已滅失漁船63艘,其中已有2艘船在造船廠進行解體,其餘漁船亦將陸續進行漁船解體事宜。
漁業署說明,我國為達到資源永續利用,自1968年即已實施一系列漁撈能力管理措施,相關措施包括:(1)限制總船數、總噸數及限制大型漁船之總船數;(2)1995年起實施漁船輸出後,其國內汰建新船之權利由政府收回之漁撈能力管理;(3)1991至1995年及2000年至2004年分別實施之2階段收購老舊漁船計畫,該計畫使得我國漁船總數自19,000餘艘降至15,000餘艘,約減少20%。
漁業署表示,在2005年及2006年實施2階段減船計畫,屬於強制性減船且註銷漁業證照。依據漁業法第38條規定,應由政府給予被強制減船者補償金,另所屬漁業團體亦需協調繼續經營之漁業人給予被強制減船者適當之業界補償金。整體減船補償業者之費用為減船每船噸7萬元,該項經費之分擔比例為政府與業者為3/7及4/7。換言之,政府每船噸補償新臺幣3萬元;而業者互助補償金為每船噸新台幣4萬元。估計政府及業者總投入之補償金額將高達新台幣40億元,折合美金約1.25億元。
漁業署進一步表示,為確認減船對象漁船身份及確保漁船解體之工安及環保維護,已採取一系列措施,包括(1)公告減船對象漁船名單;(2)減船對象漁船實施漁船返台後,產業公會應派員前往拍照存證;(3)船體拆解期間,產業公會應派員監督及拍攝照片存證;(4)要求地方政府依環保等相關法規執行拆船之環保、工安、消防及勞安檢查及監督工作,以確保工安及環保。
漁業署最後強調,台灣以積極性之作法,實施縮減三大洋作業之大型鮪延繩釣漁船,同時將減船之船體確認、拆解過程透明化,期使國際社會了解台灣執行減船的決心。台灣政府也將持續參與國際漁業管理組織,配合國際加強漁業管理與資源保育的趨勢,以達到「履行國際保育責任」與「穩定遠洋鮪釣產業永續經營」2大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