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船船主違規僱用或超額僱用外來船員之處分規定(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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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年0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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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81年6月25日農漁字第1040461A號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29日農授漁字第1111324825號令發布廢止,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公告漁船船主違規僱用或超額僱用外來船員之處分規定,並自公告之日起實施。
依據:漁業法第65條第8款。
公告事項:
一、漁船船主依規定可僱用外來船員,而未依規定程序僱用,其僱用人數 未超過全船船員總人數三分之一者,處船主新臺幣三萬元罰鍰。
二、漁船船主依規定不可僱用外來船員而擅自僱用,其僱用人數未超過全 船船員總人數三分之一者,處船主新臺幣三萬五千元罰鍰。
三、漁船船主僱用外來船員,其僱用人數超過全船船員總人數三分之一者 ,處船主新臺幣六萬元罰鍰,處船長新臺幣三萬元罰鍰。
四、本處分公告之日起違規之案件,其處分依本公告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