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漁業政策總體檢系列研討會(94.12.05)
- 發佈日期
- 94年12月05日
- 點閱率
- 986
新聞資料:
台灣漁業政策總體檢系列研討會(十)
漁業署探討養殖漁業調整方向達成共識
養殖漁業一直為台灣沿海地區主要經濟產業之一,維繫著41,374養殖戶之生計。世界農糧組織FAO預測在2015年全球水產品需求將達13,700萬公噸,其中來自捕撈為7,000萬公噸,養殖生產可達到6,700公噸,較2000年的3,550萬公噸有大幅成長,顯示水產養殖之重要性。台灣養殖年產量達30萬公噸以上,產值300億元以上。惟因水土資源缺乏、生產成本高、養殖環境惡化及大宗魚貨易產生產銷失衡問題等,均為產業發展面臨之瓶頸。如何依據產業環境條件,研定魚塭養殖
面積最適規模、養殖漁業市場定位導向、淡鹹水產量及比例及其他配套因應措施等,均需審慎評估。
為此,漁業署於94年12月5日假行政院農委會會議廳舉辦「台灣漁業政策總體檢系列研討會(十)---養殖漁業發展方向」研討會,邀請產官學界集思廣義共同研商,以提供養殖產業發展方向擬定之參考。研討會主要議題有:台灣養殖產業發展在規模定位及結構之調整、如何落實養殖管理、如何建立養殖產業團體組織體系、水產養殖管理法內容及架構、如何確保養殖水產品之品質與衛生等議題。
大致上,研討會達成共識如下:
(一)養殖產業定位應依據生產條件與市場需求決定,並同時考量水土資源利用效率、經濟利潤與消費需求之平衡,以品質為價值核心建立漁產品牌,進而促進養殖漁業的永續發展。
(二)養殖管理需以落實產業定位為前提,兼顧養殖產業現況,依據核准制之精神進行分級登記並逐步導入管理措施,對養殖生產、銷售與品牌等各環節進行整合性管理。
(三)養殖產業組織需依據法令賦予之權責運作,並以組織之效率、功能與特性為依歸進行分層分工,由性質適當之團體協助政府執行輔導工作。
(四)水產養殖法立基於養殖產業發展願景,以輔導管理水產養殖產業活動為立法目的,草案內容應著重具管理強制性政策給予法律定位,並與相關法規預作整合外,在管理內容上仍應多元化審視未來發展趨勢預為規劃。
(五)養殖水產品之品質與衛生仍須以法令規範為依歸,由政府訂定管制標準並結合查驗措施以落實管理。區域品牌之建立則需搭配不同媒體通路,透過廣告、競賽活動或節目介紹等不同方式行銷,並推廣消費者消費優質品牌水產品之風氣。
漁業署最後指出,養殖生產以市場需求為導向,在充分揭露量產資訊、落實優良養殖場制度、提升魚貨品質及建立品牌等作法下,將可提升台灣養殖產業國際市場競爭力,使產業能穩定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