鯨鯊總量管制實施體長限制(94.12.30)
- 發佈日期
- 94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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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資料:
鯨鯊總量管制實施體長限制 一年限捕60尾
漁業署表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業公告95年度「鯨鯊漁獲通報、總量管制暨稀有鯊魚漁獲通報措施」,自95年1月1日至95年12月31日止鯨鯊限制捕獲數量為60尾,並限制捕獲鯨鯊全長不得小於4公尺,以定置網以外之其他漁法(如鏢刺類)捕獲者得允許0.5公尺誤差,但不得小於3.5公尺,請漁民確實遵守規定辦理。
漁業署指出,該項措施主要規定在實施期間內,漁民除需依體長限制規定捕獲鯨鯊外,捕獲鯨鯊時亦必需向所轄縣市政府漁政單位及漁業署通報,未依規定通報者將核處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上、7萬5五千元以下罰鍰。當政府統計鯨鯊漁獲數量達到限制數量時,政府即公告禁捕鯨鯊,未依體長限制捕獲鯨鯊或禁捕期間繼續捕捉鯨鯊者,將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
由於鯨鯊保育管理為近來國際保育團體關心的議題,並為台灣漁民捕撈利用之魚種,為配合國際間對鯨鯊資源保育管理之趨勢及促進鯨鯊資源之永續,農委會漁業署自90年起已建立「鯨鯊漁獲通報制度」,要求漁民捕獲鯨鯊須透過一定的程序通報,作成記錄供研究分析資源狀況之參考,另為保育及維護鯨鯊資源之永續利用,自91年7月起實施另一階段之鯨鯊漁獲總量管制,每年的漁獲限制數量為80尾。而最近幾年鯨鯊漁獲資料顯示,鯨鯊之漁獲體長有下降情形,因此94年度實施之「鯨鯊漁獲通報暨總量管制措施」漁獲配額已訂為65尾,並於94年10月24日達公告限制數量。依據鯨鯊漁獲總量管制措施之精神,鯨鯊漁獲配額之訂定係依據資源狀況及漁獲情形逐年檢討,為維護台灣週邊海域鯨鯊資源之永續,故農委會自95年1月1日起至95年12月31日止,繼續實施為期一年之「鯨鯊漁獲通報暨總量管制措施」,但因加入稀有鯊魚種類義務通報措施,因此公告名稱修訂為「鯨鯊漁獲通報、總量管制暨稀有鯊魚漁獲通報措施」,鯨鯊漁獲配額則依據漁業署鯊魚資源管理工作小組討論決議訂為60尾,並實施體長限制。漁業署說明,本年度之「鯨鯊漁獲通報、總量管制暨稀有鯊魚漁獲通報措施」,其內容仍延續上一年度,包含二階段式漁獲通報,其中第一階段自第1尾至第45尾間,漁民依體長限制規定捕獲鯨鯊時,只需於返港後向漁政單位通報即可;第二階段自第46尾至第60尾,漁民依體長限制規定捕獲鯨鯊後,必須在返港前向當地漁業通訊電台確認未超過限制數量後,始能將魚貨攜回。同時限制每艘漁船每航次作業所捕獲之鯨鯊以1尾為限,且需整尾攜回,不得將捕獲鯨鯊肢解、持分等。漁業署進一步表示,定置網如捕獲4公尺以下鯨鯊並配合漁業署辦理放流事宜者,將予以補助放流鯨鯊獎勵費用1尾3萬元,而鯨鯊若欲
輸出國外或飼養,仍需在總量管制限制數量配額內,並經農委會同意,農委會將就鯨鯊輸出條件及飼養問題另訂管理規定,而本年度亦實施幾種國內稀有鯊魚種類義務通報措施,如漁民有捕獲食人鮫(俗名:大白鯊)、象鮫(俗名:象鯊)、巨口鯊(學名:俗名:大嘴鯊)等,亦請配合通報,以瞭解國內稀有鯊魚種類漁獲狀況及利用情形。此外,請各區漁會及定置網業者協助將漁獲之鯨鯊照相以電子檔傳送至農委會漁業署,以利存檔及學術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