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漁民海上作業保險理賠金額,加強照顧漁民(95.01.13)
- 發佈日期
- 95年0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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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資料
提高漁民海上作業保險理賠金額,加強照顧漁民
農委會漁業署表示,政府為簡化行政流程,並加強照顧漁民,已修正「臺灣地區漁民海上作業保險辦法」,將漁民海難救助併入漁民海上作業保險中,並提高理賠給付為100萬元,溯自95年1月1日起施行,以落實照顧遭難漁民及其家屬。
上揭保險辦法修正前之保險為以持有漁船船員手冊,搭乘中華民國籍漁船,實際在海上從事漁業勞動之漁業從業人,或具有漁會甲類會員資格於沿岸採捕水產動植物之從業人為被保險人,保險理賠日金額給付最高為65萬元。至於漁民海難救助部分救助金為20萬元,惟按原「臺灣地區遭難
漁民及漁船筏救助要點」規定,僅臺灣省籍遭難漁民適用,而高雄市及福建省漁民則分別由當地主管機關另訂定法規辦理救助。茲為簡化行政流程,並擴大照顧全國漁民福祉,該署已報農委會同意將海難救助部分併入漁民海上作業保險中,並將適用對象擴及高雄市及福建省籍之漁民,同時將保險理賠提高為100萬元。
漁業署指出,修正辦法除將理賠金額大幅提高為新台幣100萬元外,同時將殘廢保險理賠給付由原分6級29項〈理賠最低給付金額為新台幣16,250元〉,一併改依勞工保險殘廢給付之殘廢等級區分為三級;第一級給付新台幣50萬元、第二級給付新台幣37萬5千元、第三級給付新台幣25
萬元,俾落實安定受難漁家生計,以彰顯政府照顧漁民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