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近海漁船捕撈蟳蟹類漁獲管制措施
- 修改時間
- 103年0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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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
- 為蟳蟹類資源能永續利用,農委會於103年1月27日發布「沿近海漁船捕撈蟳蟹類漁獲管制措施」,並自103年4月1日生效,公告事項重點如下:
一、禁止漁船捕撈下列蟳蟹類:
(一)鏽斑蟳(Charybdis feriatus):甲殼寬(指蟳蟹類背甲橫向兩側最寬之距離)未滿八公分。(附圖1)
(二)紅星梭子蟹(Portunus sanguinolentus):甲殼寬未滿八公分。(附圖2)
(三)遠海梭子蟹(Portunus pelagicus):甲殼寬未滿八公分。(附圖3)
(四)善泳蟳(Charybdis natator):甲殼寬未滿六公分。(附圖4)
(五)旭蟹(Ranina ranina):甲殼長(指蟳蟹類背甲直向兩側正中之距離)未滿六公分。(附圖5)二、每年8月16日至11月15日,禁止漁船捕撈將受精卵抱於體外腹側之母蟹(俗稱開花母蟹)。(附圖6)
三、誤捕禁止捕撈之蟳蟹類,不論存活或死亡,應立即放回海中,不得攜帶入港或持有。但以刺網誤捕者,限於卸貨漁港之整補區自網具上移除,置放於維生設備中,並應於漁船進港後12小時內放回海中。
四、基於學術研究目的捕撈蟳蟹類,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受前三點規定限制。
五、違反規定者,依漁業法第65條第6款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