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船船主僱用大陸船員應負送返責任(95.07.19)
- 發佈日期
- 95年0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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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資料:
漁船船主僱用大陸船員應負送返責任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表示,現行政府允許漁船船主於12浬境外水域僱用大陸船員協助作業,其接駁方式應以自有漁船於海上自行接駁送返為原則,如當地設有岸置處所且設置接駁漁船者,同縣市之漁船船主始可委託接駁漁船代為接送。
漁業署表示,目前政府於全國設有5處岸置處所,因大陸船員進港後可先送至岸置處所安置,不致發生僱用漁船出海作業而無處暫置大陸船員問題,自94年4月起同意岸置處所經營人得申請設置接駁漁船,接受同縣市轄區之漁船船主委託接送所僱大陸船員,目前已核准宜蘭縣南方澳漁港岸置處所備2艘,屏東縣東港漁港岸置處所備1艘,共計3艘接駁漁船;基於大陸船員進出管制及有效管理之需求,接駁漁船受託接送大陸船員僅限於在當地設有岸置處所之指定漁港進出,不得至其他漁港,同縣市其他漁港之漁船船主如需委託接駁,仍需以自有漁船至岸置處所接送大陸船員。
該署進一步說明,基隆市八斗子漁港雖設有岸置處所,但岸置處所經營者並未申請設置接駁漁船,因此當地之漁船船主僱用大陸船員仍應以僱用漁船自行接送。另依規定參加對外漁業合作或國外基地作業之漁船船主僱用大陸船員,其受僱上船及解僱離船均應在國外港口辦理;日前基隆地區有5艘參加印尼漁業合作漁船返港後即上架歲修,導致48名大陸船員無法送返,經基隆市政府協調當地漁會、警察及巡防單位共同派員護送,以專案陸運方式送至宜蘭縣南方澳漁港委託經核准之接駁漁船送返,惟此情形僅為個案,並非常態,為解決基隆地區之大陸船員接駁問題,基隆市政府正輔導基隆區漁會依規定申請設置接駁漁船。
漁業署最後表示,現行各行業均未開放僱用大陸地區人民來臺灣工作,漁船船主在享有政府特別許可境外僱用大陸船員協助作業之利益同時,必需相對承擔應盡之義務,因此漁船船主僱用大陸船員應配合及遵守各項管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