捕獲鯨鯊應通報漁業電台,確認漁獲數量後再行處理(96.03.05)
- 發佈日期
- 96年03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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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資料
捕獲鯨鯊應通報漁業電台,確認漁獲數量後再行處理
漁業署表示,自96年1月1日至96年12月31日止鯨鯊捕獲配額為30尾,因迄96年3月2日止鯨鯊漁獲數量已達20尾,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已公告請漁民於捕獲鯨鯊時,應立即向當地漁業通訊電台回報捕獲紀錄,經確認未超過30尾之限制數量後,始得將鯨鯊漁獲攜回處理。
漁業署指出,由於鯨鯊保育管理近來已成為國際保育團體非常關切的議題,為加強保育鯨鯊資源,96年度鯨鯊漁獲配額經該署鯊魚資源管理工作小組決議由去(95)年的60尾調整為30尾,除限制捕獲鯨鯊全長不得小於4公尺外,並全面禁止使用鏢刺漁法捕撈鯨鯊;另在配額內捕獲之活體鯨鯊,配合政府進行標識放流科學研究者,每尾依體長大小分別發給25萬元至174萬元獎勵金;至於配額內意外捕獲未滿4公尺之活體鯨鯊,經通報並配合放流事宜者,亦可發給獎勵金每尾3萬元。另在配額內捕獲之非活體鯨鯊進入市場交易,應全程填報販售流程紀錄,俾利追蹤管制,請漁民朋友應確實遵照規定辦理。該署又進一步指出,為強化管理及預警效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96年度鯨鯊總漁獲量管制暨稀有鯊魚漁獲通報相關措施」規定當鯨鯊捕獲量達到20尾後,漁民於捕獲鯨鯊時必須先向當地漁業通訊電台回報捕獲紀錄,經確認未超過限制數量,始能將鯨鯊攜回處理。由於鯨鯊漁獲已達到20尾,因此請漁民於捕獲鯨鯊時,應先向當地漁業通訊電台通報,經確認未超過限制數量後,始能將鯨鯊攜回(定置網業者捕獲鯨鯊時應比照辦理);另於返港後仍須填具漁獲紀錄表向各縣市政府漁業單位及漁業署通報,未依規定通報者,將核處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上及7萬5千元以下罰鍰。當統計鯨鯊漁獲數量達到限制數量30尾時,政府即公告禁捕鯨鯊,未依規定捕獲鯨鯊或禁捕期間繼續捕捉鯨鯊者,將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
漁業署又表示,本年度繼續實施國內稀有鯊魚種類義務通報措施,如漁民有捕獲食人鮫(俗名:大白鯊)、象鮫(俗名:象鯊)、巨口鯊(學名:俗名:大嘴鯊)等,亦請配合通報,以瞭解國內稀有鯊魚種類漁獲狀況及利用情形。此外,請各區漁會及定置網業者協助將漁獲之鯨鯊照相以電子檔傳送至該署以利存檔,另取部分鯨鯊樣本至該署指定之學術研究單位供學者專家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