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廢止「烏魚汛期海上作業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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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年0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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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起始日:113年8月15日
預告終止日:113年10月14日中華民國113年8月15日農漁字第1131524642號公告
主旨:預告廢止「烏魚汛期海上作業規範」。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廢止機關:農業部。
二、廢止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
三、廢止理由:
(一)前臺灣省政府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公告修正「烏魚汛期海上作業規範」,該府因組織及
業務調整,於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停止適用。鑑於每年冬至前後一個月,烏魚均會至臺灣西南
部海域洄游產卵,當時捕撈烏魚以巾著網漁船為主,因作業時常與刺網或拖網漁船產生糾紛,
為建立烏魚汛期該等海域漁船(筏)海上作業秩序,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一百十二年八月一
日改制為農業部)爰依漁業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於八十八年十月三十日以(八八)農漁字第八
八六七五四一○號公告重新訂定「烏魚汛期海上作業規範」,其第二點至第十四點規範由本部
漁業署及相關單位組成「烏魚汛期糾察及調解小組」,執行海上糾察與糾紛調解,規範巾著網
、拖網、流刺網漁船(筏)海上之作業秩序及違規之處分,以及規範漁船(筏)將每日烏魚漁
獲量回報區漁會之機制。
(二)數十年來歷經漁場北移、捕撈漁法轉變及管理政策調整,刺網已成為捕撈烏魚最主要作業漁法
,因使用漁具漁法相同,較不易發生糾紛,已無必要組成前述糾察及調解小組維持海上作業秩
序。另刺網漁船(筏)出海捕撈烏魚,均應遵守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漁業法第四十四條
及依漁船噸級別公告之刺網漁業禁漁區、禁漁期等限制規定,違反者由公告機關依漁業法相關
規定核處,烏魚漁獲量港口查報機制亦已取代由漁船(筏)回報區漁會之機制。衡酌時空環境
改變及管理現況,本作業規範已無繼續施行之必要。
(三)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法規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廢止之:...二、法規規
定...或因情勢變遷,無繼續施行之必要者。...」,爰廢止「烏魚汛期海上作業規範」。
四、原規定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moa.gov.tw)及本部漁業署資
訊服務網(https:www.fa.gov.tw)。
五、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農業部漁業署(沿近海漁業組)。
(二)地址:臺北市和平西路二段100號6樓。
(三)聯絡人:羅主任檢查員。
(四)電話:02-23835848。
(五)傳真:02-23327536。
(六)電子郵件:yeonchyn@ms1.fa.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