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化珊瑚漁業管理(97.06.12)
- 發佈日期
- 97年0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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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資料
強化珊瑚漁業管理農委會表示,珊瑚可區分為淺海珊瑚與深海珊瑚,淺海珊瑚與漁業棲地關係密切,被喻為海洋中之熱帶雨林,屬高生產力區域,目前有澎湖、屏東、台東及宜蘭等4 縣政府,已公告其所轄距岸12浬內海域禁止採捕珊瑚;至於深海珊瑚生長環境為水深超過100公尺之海域,屬於寶石珊瑚類,尤以紅珊瑚為主。
農委會進一步表示,78年頒訂之「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明定珊瑚漁業之漁船除原有漁業證照到期申請換發者外,不核發新漁業證照,實施迄今,領有兼營珊瑚漁業執照漁船僅3艘,惟經透過縣市政府調查結果,目前仍有96艘漁船擅自經營該漁業採捕紅珊瑚,為強化管理,本會於97年4月9日經農委會主管會報討論通過後,依法制程序修正通過「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第23條條文略以:「96年12月31日前經認定具有珊瑚採捕設備,且經中央主管機關列冊有案之漁船,於本準則修正施行之日起,得依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兼營珊瑚漁業。」
農委會再度表示,為強化有效管理,兼顧漁民生計與資源保育目的,該會已於97年5月22日發布施行「兼營珊瑚漁業漁船應行遵守及注意事項」,並自97 年5月24日生效,明定珊瑚可捕撈區域5處,均在距岸12浬外,總面積約7,811平方公里;採捕漁船須裝設漁船監控系統、填寫漁撈日誌,所捕撈之珊瑚須經指定之漁會以公開方式交易,單船年出口量以120公斤為限,且核准作業漁船數由最高96艘逐年遞減,兼營許可以1年為限,違規者即取消其兼營許可。
該會最後表示,前述政策係新政府接任前所決定,針對目前專家學者提出不應開放採捕之意見,本會將在加強珊瑚保育工作之前提下,予以審慎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