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漁業勞務協議,有利我方拿回主導權,保護漁船主權益(98.12.23)
- 發佈日期
- 98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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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資料
兩岸漁業勞務協議 有利我方拿回主導權 保護漁船主權益
農委會漁業署今(23)日指出,第四次江陳會談簽訂「海峽兩岸漁船船員勞務合作協議」,對我方最大利益是我方在漁工仲介派遣上拿回主導權,未來我漁船主可僱用到素質高、能適應海上作業的大陸船員,無需擔心船員身份不明或是不適任,且過去台灣方面仲介係由大陸指定,但協議簽署後,我方仲介機構將由政府自行核准,可進一步維護我漁船主權益。
漁業署說明,對於有立委質疑簽訂協議後是否將使大陸船員上岸打零工,影響國人就業乙事,因政府自92年起即確立「境外僱用、境外作業、過境暫置」政策,大陸船員隨漁船進港上岸時,須集中暫置於岸置處所或暫置碼頭區,該等暫置區域採封閉隔離管制,船員除外出就醫外不得離開該區域,船員在暫置區域內只得從事原本漁船上境外作業所延伸的漁網整補等行為,簽訂協議後,這樣管理制度也不會改變,並不會有大陸船員外出非法打工情形。
漁業署強調,海基、海協兩會此次簽訂「海峽兩岸漁船船員勞務合作協議」,係在維持我現行境外僱用基本政策下,透過兩岸合作建立正常船員派出機制,解決前述問題,並無開放大陸勞工問題。而大陸船員屬境外僱用,其薪資不受就業服務法及勞動基準法基本工資保障;簽訂協議後,船員薪資係由勞資雙方自行議定,因漁業勞務具替代性,目前我漁船主除僱用大陸船員外,尚可依就業服務法引進僱用外籍船員,如果大陸船員薪資過高,勢必降低其競爭力,我漁船主可改僱其他國家船員,因此大陸船員薪資應不致超出現有薪資水準太多,終將回歸市場合理薪資,請國人及漁民朋友放心